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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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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06 11:04:21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同居分手 婚约财产 不宜全部返还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陈某(男)与王某(女)通过网上相识后相恋并同居。恋爱期间,陈某为了能够与王某登记结婚,先后向亲朋借款向王某转账包括房屋首付款等共计11万余元。2023年5月因王某不同意办理登记结婚双方发生矛盾,王某未与陈某协商将胎儿打掉,双方矛盾激化并分手,后因婚约财产返还问题产生争议,陈某诉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全部彩礼。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给付王某的房屋首付款虽未标注为彩礼,但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支付的,且数额较大,应认定属于彩礼。双方同居期间陈某向王某系分多次小额转账,其中既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也有发生在特殊日期的款项,亦应当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性质。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双方同居生活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女方是否怀孕等因素综合考量。陈某与王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生活了一年多时间,且王某怀孕并打胎,故陈某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主张不应支持。本案经过多次调解,就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2024年2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返还陈某彩礼款50000元,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期盼与祝福。给付彩礼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一旦婚约解除则涉及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是现实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的情况普遍存在。在此期间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甚至生儿育女,如果仍严格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返还彩礼,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本案并未机械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作为彩礼返还的唯一考量因素,而是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后调解结案,较好地平衡了男女双方的利益。

在此提醒,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由于感情较好,容易在金钱往来、购买物品等事情上处理得较为随意,当感情出现问题,又会因为之前的财务问题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出于对恋人的爱意而向对方赠送财物是正常表达爱意的方式,但是也要视情况量力而行,莫要在感情浓厚时赠送超出经济承受范围的财物,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又后悔要求追回。当然,如果是出于借贷原因向对方转账,则应备注好用途,并注意留存证据;若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彩礼,则应留存相应大额转账记录。

 
来源:海港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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