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七厅局印发的《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冀环综合(2023]24号)有关要求,有效推进相关工作开展,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2020)-7)及三定方案,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分解如下: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指导下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
3、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指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负责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5、推动健全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以上各项工作,由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牵头,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持之以恒,长期推进,切实抓出成效。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