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项目:诉讼费
二、收费主体: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19〕283号,冀财预〔2005〕105号,冀财政法〔2019〕17号,冀财政法〔2021〕53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
四、收费对象: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五、征收方式: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或纸质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现金等渠道缴费。
六、计费单位:元/件
七、收费范围:
(一)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三)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五)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七)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八、收费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28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九、减免规定:
(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五)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七)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八)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十、监督举报电话:3918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