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为提高办案效率,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根据网络财产查控结果、案由类型等情况将案件分为简易执行案件、普通执行案件二类。简易执行案件由快执团队办理,要求快执快结;普通执行案件由普执团队办理,要求精执快办。
第二条 简易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财产保全实施、追索诉讼费案件;
(二)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可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案件;
(三)可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四)经保全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能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五)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的案件;
(六)无财产可供执行,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七)其他能够快速执行的案件。
第三条 普通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且有财产需经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的金钱给付案件;
(二)排除妨碍、房屋腾迁类案件;
(三)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由快执团队办理的执行案件。
第四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立案后,统一由快执团队向立案部门签收,快执团队需在签收案件之日起5日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负责制作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第五条 财产查询结果反馈后,快执团队应制作财产查控法律文书,并负责实施财产控制措施。网络控制的,需在48小时内完成。线下控制的,需在10日内完成。
第六条 完成财产查询后,快执团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筛选、繁简分流,将简易执行案件直接办结,属于普通执行案件的,应当在收案后10日内流转分配给普执团队,并做好案件材料的移交。
第七条 快执团队办理的简易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
第八条 简易执行案件在速执程序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转为普通执行案件,转换后执行期限连续计算:
(一)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二)需要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由快执团队办理的情形。
第九条 由快执团队流转到普执团队的案件,应在执行系统录入信息,并经执行局长、主管院长审批。团队之间案件流转应随案移交卷宗、财产状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材料。
第十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市法院依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