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遴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公告
为加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质量与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的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5-10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经验;
(四)能够按照要求收集信息、制作视频、照片和文字说明等材料;
(五)建立或接受人民法院监管的手机网拍辅助App;
(六)具备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受电话(网络)咨询并作解答;
(七)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承诺书(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二)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实缴出资登记信息;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四)本单位在册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学历证明、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合同及其近一年的社保缴纳记录;
(五)本机构在秦皇岛市范围内办公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提供辅拍服务工作必备的设备清单;
(七)既往服务案例(包括拍卖辅助案例、其他相关服务案例)。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机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法院提交申报材料(按本公告第二条所列项目顺序,对所提交的材料制作目录清单、标注页码、统一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附公司宣传手册),以及包含有上述材料内容的电子版。
逾期申报的,不纳入本次遴选范围。
(二)申报机构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请进入秦皇岛法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名单库。
(三)市法院对申报机构进行登记和材料初步审查,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申报机构在3日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
四、遴选程序与标准
本次遴选工作由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遴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市法院统一建立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确定4家机构入库,该名单库每二年调整一次。
本次遴选分初审、复审、公示和签约四个阶段进行。
(一)初审:遴选办公室接收报名材料后,通过查阅材料、现场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进入复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不另行通知。
(二)复审:由市法院执行局、司法技术室、督察室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入围复审的机构进行综合测评,并按测评结果研究选定网拍辅助机构。
(三)公示:在市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和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示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在3日内完成复核。
(四)签约:市法院与最终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签约,并将签约机构及签约期限向社会发布。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由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报送材料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申报材料请提交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协调管理处。
联系人:张继红
联系电话:0335-7673161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廉街1号
附:
1、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申请书及基本情况表
3、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诺书
4、按件次支付辅拍费用参考标准
5、 每拍案辅拍费用参考标准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附件1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完善对网拍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北省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拍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施行网拍过程中,拍卖财产视频、照片、文字等材料的制作及上传、拍卖公告的发布、接受咨询、引领看样、根据拍卖财产状况办理仓储、保管、运输等与网拍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第二条 网拍辅助工作既可由实施网拍的法院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社会机构承担。
第三条 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司法政策和本办法对辖区内网拍辅助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建立
第四条 市法院建立辖区内适用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并报省法院备案,机构数量为4家,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五条 市法院成立由主管执行的院级领导、执行局副局长、司法技术辅助室主任和督察室主任及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建立、日常监管和更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负责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市法院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网拍辅助机构入库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网拍辅助机构的入库条件、入库程序以及入库后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市法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对报告参与入库招标的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拟列入名单库的机构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机构确定进入名单库。
第八条 申请入库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的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5-10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经验;
(四)能够按照要求收集信息、制作视频、照片和文字说明等材料;
(五)建立或接受人民法院监管的手机网拍辅助App;
(六)具备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受电话(网络)咨询并作解答;
(七)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 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执行法院指令开展工作;
(二)严格服从执行法院拍卖进度安排及监督管理;
(三)不得将网拍辅助事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给他人;
(四)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拍卖财产;
(五)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相关竞买活动;
(六)不得拒绝执行法院要求其委派具备网拍辅助事务能力的工作人员到拍卖物现场驻点的要求,并按照执行法院要求进行人员更换;
(七)不得以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八)不得利用辅助工作便利从事与网拍辅助事务无关的任何行为;
(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一)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法院规定不得从事司法中介服务的退休、离职的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因为执业行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的;
(四)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行贿受贿、非法经营、网络诈骗等行为,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刑事犯罪的;
第十一条 同一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不得纳入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二条 最高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拍辅助工作。
第三章 网拍辅助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执行法院决定对外委托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坚持“一案一委托”原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数量将我市法院(包括中院)划分为四个片区,入库的四家网拍辅助机构分别负责一个片区的网拍辅助工作;初次确定网拍辅助机构工作片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每个网拍辅助机构在每个片区的工作时间为半年,每半年工作结束后按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顺序进行轮换。轮换后,新的辅助工作由新的网拍辅助机构完成,未完成的工作仍由原网拍辅助机构完成。
第十四条 执行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的,原则上在市中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选定,拍卖标的所在地在本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可在省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选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中止、撤回拍卖后,重新启动拍卖的,网拍辅助工作继续由原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被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委托书的要求开展工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自接收到执行法院委托书后2日内提出申请,委托法院可以决定撤销委托,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定网拍辅助机构。
第十七条 执行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进行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向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服务期间、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收费原则、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和违反委托书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受委托网拍辅助机构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查明拍卖财产信息,具体如下:
不动产类:不动产权证(含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权属信息;构造及区位情况,包括结构、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以及居住环境等;抵押、租赁等权利负担情况和欠缴税费、质量瑕疵、占有使用等情况;限购等相关政策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情况;成交后的税费承担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动产类财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瑕疵、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查封扣押情况以及成交后的税费承担等;
其他财产权:权属关系、权利负担情况,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条件限制等;
(二)协助执行法院勘验拍卖财产现场、制作勘验笔录;
(三)制作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并提交委托法院。视频应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时长一般不少于1 分半钟,照片不少于8 张;
(四)将经法院审查后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注意事项、拍卖财产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上传拍卖平台;
(五)提供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详情、网拍流程、相关政策等。咨询服务应当以评估报告书、委托法院提供的拍卖财产信息以及本机构在从事网拍辅助工作中调查核实的信息为依据;
(六)展示、推介拍卖财产,并提供引领看样服务;
(七)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在相应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扩大拍卖公告宣传推介范围;
(八)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拍之日前一个工作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在委托法院主导下,应当准确登记、留存看样时间、地点、看样人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九)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协助委托法院完成本次拍卖文字材料及资料整理。委托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法院提交网络司法拍卖总结报告书,并交还辅助工作相关文件资料;
(十)执行法院委托的其他网拍辅助工作。
第十九条 网拍辅助机构必须严格接受执行法院的监督与管理。拍卖财产资料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前,必须经执行法院审查确认。
第二十条 网拍辅助机构对网拍辅助事务须尽勤勉义务,积极与拍卖财产所有人、实际占用人联系现场看样事宜,确因上述人员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现场看样不能的,应及时告知执行案件承办人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网拍辅助机构对网拍辅助事务须尽安全保障义务,在组织看样前应充分了解拍卖财产状况,维护看样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网拍辅助机构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法院决定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委托的网拍辅助机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执行法院指定期限内停止拍卖辅助工作,并根据法院要求在3日内把网拍辅助事项相关资料交还执行法院。
第四章 网拍辅助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法院向社会公开网拍辅助机构违规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对网拍辅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态度、作风等进行动态管理和定期综合评价,及时处理网拍辅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每年对网拍辅助机构的综合评估结果通过市法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网拍辅助机构、其股东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院将该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丧失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入库的;
(三)因违法或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的;
(五)将受托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名单库之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的;
(六)提供的辅助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七)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竟买人公平竟价的;
(八)代竞买人竞买与其提供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九)就网拍辅助工作范围内工作向竞买人收取费用的;
(十)不服从执行法院监督、管理的;
(十一)工作中发生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网拍辅助机构、其股东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竟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竟买与其提供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三)与当事人、竞买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组织、参与串标、围标等行为的;
(十四)连续两年综合评估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十五)其他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
市法院将除名网拍辅助机构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法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执行实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网拍辅助机构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市法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由市法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另外参与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年内不得被再次纳入市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二十八条 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出现空额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3个月内完成增补,并报省法院备案。办理增补手续期间,所对应的执行法院网拍辅助工作通过“一案一摇号”方式,委托其它入库网拍辅助机构进行。
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定期更新时,新增补的网拍辅助机构一并参与更新遴选。
第二十九条 拍卖财产需要鉴定、评估、检验、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的,可以在名单库之外单项委托具备专业资质、专门场地、设备和人员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收费标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行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收取;没有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收取。
第五章 网拍辅助工作的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执行法院因网拍辅助事务产生的费用,按照辅助服务工作量(附件4)收取,在此基础上不超过每拍案标准(附件5)的上限,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拍辅助事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但应在执行通知书或者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执行当事人。
网拍辅助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执行法院提供发票并附相关明细。执行部门会同计财部门加强对辅助费用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网拍流拍、流拍后变卖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按照第三十条确定费用的50%计算,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无法承担的,由接受以物抵债的一方先行垫付。
第三十三条 发布拍卖公告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按照第三十条确定费用的50%向网拍辅助机构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支付网拍辅助工作服务费用:
(一)拍卖财产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
(二)流拍或变卖后无人竞买,且当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
(三)撤回拍卖或者变卖的;
(四)拍卖财产成交后,执行法院依法撤销拍卖的;
(五)网拍辅助机构在开展辅助工作前,执行法院撤回委托的;
(六)其他不宜收取辅助工作费用的。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申 请 书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单位系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符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遴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公告》中申请机构范围及相关资质要求,不存在限制申请情况,现自愿申请入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名单库”,并保证本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申请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信息,本单位自愿承担一切不利法律后果。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表 | |||||||||
机构名称 | |||||||||
办公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
工作联系人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设立时间 | ||||||||
办公面积(㎡) | 自购面积 | 租赁面积 | |||||||
业务范围 | |||||||||
机构简介 | |||||||||
特色优势 | |||||||||
增值服务 | |||||||||
机构荣誉 | |||||||||
业绩 | |||||||||
机构人员姓名 | 职务 | 从业时间 | 学历 | 身份证号 | |||||
附件3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自愿申请从事秦皇岛市辖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执行法院指令开展工作;
二、严格服从执行法院拍卖进度安排及监督管理;
三、不将网拍辅助事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给他人;
四、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拍卖财产;
五、不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相关竞买活动;
六、不得拒绝执行法院要求其委派具备网拍辅助事务能力的工作人员到拍卖物现场驻点的要求,并按照执行法院要求进行人员更换;
七、不以执行法院或者执行人员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八、不利用辅助工作便利与他人串通或利益交换或者从事与网拍辅助事务无关的任何行为;
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承诺人:(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按件次支付辅拍费用参考标准
序号 | 服务项目 | 收费上限(元) |
1 | 视频制作 | 100 元/分钟 |
2 | 照片拍摄 | 15 元/张 |
3 | 文字说明 | 50 元/份 |
4 | 拍卖财产资料上传服务 10元/拍品 | 400 元/每拍案 |
5 | 拍卖财产咨询服务5元/人 | 500 元/每拍案 |
6 | 拍卖财产集中看样服务 200 元/次 | 1000 元/每拍案 |
7 | 拍卖财产整理、清结与保管 300 元/次 | 1000 元/每拍案 |
8 | 封存样品100 元/次 | 500 元/每拍案 |
9 | VR 拍摄提供清晰三维立体全景 400 元/每拍品 | 2000 元/每拍案 |
10 | 其他可辅助服务 | 酌定 |
附件5
每拍案辅拍费用参考标准
标的所在地 | 标的类型(基数) | 收费上限(元) |
本市辖区 | 不动产(每拍案) | ≤2500/每拍案 |
动产(机动车外/每拍案) | ≤1000/每拍案 | |
机动车(每辆) | ≤500/每拍案 | |
本省不同市辖区 | 不动产(每拍案) | ≤3000/每拍案 |
动产(机动车外/每拍案) | ≤1200/每拍案 | |
机动车(每辆) | ≤800/每拍案 | |
省外 | 不动产(每拍案) | ≤4000/每拍案 |
动产(机动车外/每拍案) | ≤1500/每拍案 | |
机动车(每辆) | ≤1000/每拍案 | |
其他情形 | 股权(每拍案) | ≤800/每拍案 |
同一执行案件中分多个 拍卖的动产 | 根据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总额 ≤20000/每拍案 | |
同一执行案件中分多个 拍卖的不动产 | 根据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总额 ≤50000/每拍案 |
注:每拍案是指整个拍卖案件;每拍品是指每个拍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