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抚宁区法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杨静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静臣长期下落不明,故意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杨静臣,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乔庄村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4196509172517。
依据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06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标的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
申请人承诺凡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或去向、下落的(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核对准确真实有效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均给予人民币500元奖励;所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经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到位款项的10%,给予举报人悬赏奖励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本院将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法院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举报(电话号码0335-6019595)、邮寄材料、直接到抚宁区法院执行局一楼1007接待室进行举报。
邮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066300 联系人: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