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法官,我为自己之前不理智的行为给您道歉,真没想到,你们这么快就把我的钱给执行回来了”。接待室里,一位当事人紧紧握住法官的手,脸上的表情既有激动,又有羞愧。
执行法官杨俊清楚地记得,两个月前,同样是在这间接待室,于某拍着桌子对杨法官说道:“今天,你要不把他给我拘了,我就不走了”。
于某因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将杨某告上了法庭,判决书确定,被告杨某应给付于某租赁费10万元。可拿到判决书后的于某却迟迟未拿到租赁费,无奈之下,于某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尽早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杨某依旧未履行。
于某认为,杨某之所以未积极履行给付义务,是由于法院“力度”不够,他要求将被执行人杨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要求执行法官立即拘留杨某。
其实,执行法官杨俊曾多次与被执行人杨某取得联系,在沟通过程中杨法官了解到,杨某是愿意配合法院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但由于疫情原因,他的经营受到了不小的影响,目前正在想办法调整经营方法,改进经营理念,一旦有收入,一定会积极偿还欠款的。
鉴于此情况,杨法官认为,若将杨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会不利于企业良性运转。杨某已明确表达了还款意愿,这种情况下,不宜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为了积极促进案件顺利执结,杨法官决定实时监督杨某的经营情况及还款情况。
很快,杨某便筹集到了2万元,并表示剩余案款将尽快给付。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杨某在两个月内将剩余的8万元欠款全部交到了法院。
拿到全部执行案款的申请人于某为之前的不理智行为表示歉意的同时,也向执行法官表达了深深的敬意。
秦皇岛开发区法院始终秉承善意执行理念,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