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今天,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围绕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支持弘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自由、平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核心价值观各个方面,突出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引领新时代良好道德风尚。通过典型案例发布,以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以弘扬,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推崇和鼓励,抑恶扬善,为推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发挥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
一、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案——秦皇岛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典型案例
第三人甘某某系某镁矿公司职工。甘某某在镁矿公司承包的工程施工中摔倒受伤,并于当日住院。市人社局依据证据作出认定工伤决定。镁矿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审查认为市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依法保障镁矿公司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责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市人社局再次向镁矿公司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镁矿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市人社局重新认定甘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镁矿公司不服,于今年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镁矿公司的诉讼请求。镁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9月27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某镁矿有限公司上诉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行政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第三人甘某某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原市长张瑞书作为复议机关负责人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市中级法院院长胡华军担任审判长。市司法局局长刘建明作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柴志国作为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后该案在市区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圆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求,是法治建设的有力导向,是行政机关充分依法办事、履行职能、愿出庭、敢发声、能作为的具体体现,是公正司法的基本需求,也是衡量依法行政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通过此次张瑞书市长(原)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充分彰显了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坚强决心,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作出了示范,有助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汪某1正当防卫案——入选“两高一部”典型案例
被告人汪某1与汪某2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2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汪某2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汪某1家北门口,准备质问汪某1。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汪某1家北门,汪某1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汪某1拒绝开门。燕某某、赵某踹开纱门,闯入汪某1家过道屋。汪某1被突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从过道屋西侧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汪某1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其间,汪某1的妻子电话报警。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害人燕某某、赵某等人于天黑时,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汪某1家过道屋。在本人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汪某1为制止不法侵害,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司法适用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既要防止对不法侵害作不当限缩,又要防止将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错误认定为防卫行为。该案主审法官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该案依法判决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薛某与王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1982年,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居住在甲村。2008年7月22日,经法院出具调解书,薛某与王某解除了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生育了一子一女,户主为王某。1994年,薛某、王某、儿子和女儿均在甲村分得责任田,至今该村土地承包情况没有变动。2009年3月25日,薛某因再婚迁到乙村居住,至今未在乙村分得责任田。2020年,因城中村改造,甲村向村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对于在村里拥有户籍也有承包地的村民每人发放补偿费60560元,对于离婚、死亡或者出嫁但是在村里有承包地的村民每人按照44%的份额发放补偿费即26646元。发放补偿款过程中,王某作为户主领取该户全部土地补偿款。薛某向王某索要补偿款,但是王某拒不给付,故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王某返还土地补偿款26646元。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薛某诉求。
典型意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上述规定,是考虑到目前很多地方的农村当中,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造成了许多离婚妇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决反对陈规陋习,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体现了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四、子女要求继承父亲交通事故赔偿款案——依法维护家庭和谐典型案例
何某1、何某2、何某3三人系兄妹关系,何某4系三人父亲。2018年10月3日早7时,何某4在石门寨镇老观峪村路段与蔡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何某4死亡。事故发生后,何某4的家属与蔡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蔡某同意一次性赔偿何某4的家属30万元,并将赔偿款支付到何某3的账户内。但赔偿事宜处理完毕后,何某1、何某2曾多次找到何某3,要求何某3就其父亲获得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款进行分割,但何某3始终拒绝,一直将赔偿款占为己有。故何某1、何某2诉至法院,要求何某3依法分割其父亲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0万元。经法院调解,何某1、何某2同意撤诉,何某3愿意回去以后与何某1、何某2共同协商解决,并同意与二人共同分割其父亲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典型意义: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本案中三人系兄妹关系,虽然各自组建了自己的家庭,但这种血浓于水的手足之情是与生俱有的且无法割舍的,所以无论到什么时候,兄弟姐妹之间理应互相理解并和睦相处,互相之间多些信任,多一点宽容与理解,珍惜缘份,维护好兄弟姐妹之情。作为一家人,不要互相猜疑,互相议论,有事要多沟通,相互理解,不要互相指责,家人团结,互帮互助,没有什么困难是解决不了的。兄弟姐妹间的感情,要靠诚实和奉献,多出力,少计较,才能把关系维护好,构建和谐、美好、友善的幸福生活。
五、赵某某与周某2赡养纠纷案——依法保护老年人健康生活
原告赵某某是被告周某2的母亲,父亲于2012年去世,原告共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周某1、次子周某2,现均已成家另过。父亲去世后,两个儿子轮流赡养老人,因为周某2妻子高某某擅自将母亲的存款占为己有,母亲发现后产生纠纷,母亲就开始和长子周某1共同生活,不再去周某2家居住,现在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原告要求被告从2020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如果以后看病等事宜的开销,由两个儿子平均承担。
经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赵某某随长子周某1共同生活,被告周某2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从2020年7月起每月15日之前付清;以后原告大额的医疗费周某2、周某1各负担一半;日常生活支出不能动用原告的存款,如遇重大疾病可由周某2、周某1协商从原告存款中支出。如日后原告到周某2家生活,亦按此办理。
典型意义:“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义务。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逐步推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绝大多数都能够得到保障。当前老人起诉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都是由于家庭内部的纠纷,查找矛盾根源,化解根本矛盾,成为解决赡养类家事纠纷的关键环节。本案通过理清家事纠纷的来龙去脉,合理化解了矛盾,为以后该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六、亲生父亲分割长子交通事故赔偿款案——成功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和谐
陈某某(男)与杨某(女)原系恋爱关系。2009年5月7日,陈某某与杨某生育非婚生子陈某(又名杨某某),并将该子户口登记在陈某某名下。后双方产生矛盾分开生活,期间杨某向陈某某隐瞒了将非婚生子陈某改名为杨某某及另行登记户口的事实,亦未将陈某户口从陈某某户口薄上迁出。2019年3月17日22:19许,徐某某驾驶冀C9R303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盛世家园路段时,将步行的陈某(又名杨某某)、杨某撞倒,造成陈某(又名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向陈某某隐瞒了该交通事故及结果,由杨某与徐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并领取赔偿款。陈某某对交通事故及赔偿事宜毫不知情,去杨某处看孩子,杨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陈某某得知陈某(又名杨某某)已因交通事故死亡。陈某某认为陈某(又名杨某某)的死亡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其系亡者陈某(又名杨某某)的亲生父亲,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款。故陈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因陈某(又名杨某某)死亡所得的赔偿款项。主办法官接案后,在向双方充分了解情况及各自意见的前提下,认为子女的死亡对父母来说是精神打击较大的事,调解解决纠纷最有利于化解矛盾,于是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多次对双方疏导,在互相消除误解的情况下适时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促双方互谅互让,陈某某认同陈某(又名杨某某)生前与杨某一起生活这么长时间,杨某照顾的比较多的事实,作出让步,杨某也表示理解陈某的心情,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妥善分割了因陈某(又名杨某某)死亡所得的赔偿款项。
典型意义:本案之所以典型,是因以家族为纽带,体现着家庭的血亲,体现了亲生父亲对孩子的爱,子女虽亡,但父母的亲情还在,因此在亲情面前亲生父母都作出了很大的让步。本案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双方的当事人都作出了很大的让步。此事的了结,也把父母亲心中的结打开,从子女的死亡和赔偿款项分割的烦恼中走出来,不再因为这场意外而影响正常生活。这起纠纷的妥善处理充分体现了平等、友善、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七、小学生嬉戏误伤同学案——依法引导和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价值观
小赵与小曹是同一小学的同班同学,2019年12月3日下午,老师组织小赵与小曹等同学在学校的多功能厅为元旦排练节目,排练结束后临时休憩时,小曹在小赵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其撞倒,导致小赵头部倒地造成牙齿受伤,受伤后小赵被送往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小赵年满18周岁以后需要种牙,且期间也要根据医嘱进行不定期的治疗,仍然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赵便一纸诉状将小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应的经济损失。主办法官深入了解双方情况,找准调解的突破口。在了解到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原因在于对赔偿标准认识不一致时,主办法官向双方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讲清依据,让当事人回到依法调解的轨道上来。在做足充分的准备工作后,主办法官又约双方到法庭面对面进行了调解,进一步通过其他法院办理的类似案件以案说法,通过从情、理、法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后,最终小曹父母当场履行3.5万元赔偿款,两个家庭的纠纷当场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本案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青少年,青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家长理应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为其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还要有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本案的圆满调解,有助于引导和促进家长教育青少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使他们从小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八、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维护因房屋买卖不诚信行为导致的受害人合法权益
二被告周某某、柳某为夫妻关系, 2008年6月19日购买了北戴河区戴河新城77.4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登记在周某某名下。2018年3月,被告柳某以周某某的名义委托第三人XX地产经纪公司北戴河新区分公司出卖该房屋,并将房屋钥匙邮寄给第三人。原告张某某经过第三人提供中介服务,同意以33万元的价格购买周某某名下的戴河新城房屋。被告柳某与第三人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联系,由第三人拟定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买卖合同》发给被告柳某,拟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甲方)为周某某,买方(乙方)为张某某,居间方为“XX地产”。合同内容有房屋售价33万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2万元等。合同违约责任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违约双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等。被告柳某以微信回复一份周某某的“委托声明”,内容为:“因本人在外地不便到场办理,特委托XX地产代替本人在戴河新城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上签字,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本人签字,协议内容本人已经完全知悉并同意协议内条款,定金由XX地产代收并保管。”原告与第三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第三人又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以微信发给柳某确认后,原告向第三人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后被告周某某以不认可授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由,向第三人提出不再出卖房屋,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柳某以周某某的名义授权第三人代签房屋买卖合同及收取定金后,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周某某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原告已交付的定金2万元尚由第三人保管,该2万元应由第三人直接退还原告,二被告应再另行给付原告加罚定金2万元。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房产价格的波动,催生出房地产交易的风险。一些卖房人在达成买卖协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以各种理由随意毁约,违背合同约定。从法律层面讲,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该案的审理和判决,为当前房地产交易纠纷处理作出指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手机微信作为新的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的更多更广泛被使用采纳,现代化的通讯方式也引领着民事诉讼的发展。
九、李某某等19人劳动争议案——依法维护社会诚信典型案例
原告秦皇岛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涉及李某某等19人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声称被告从来没有在自己的公司从事过劳动。被告则一口咬定,确实从事劳动,只是因为项目没有完成,原告想赖账。案件的承办法官综合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深挖细查,发现原告证据缺陷,并以此为调解突破口,从证据和情理两方面入手,通过背对背做双方工作,原告承认了劳动事实,但是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通过持续不断的商讨,最终双方确定了工资数额。
典型意义:劳动争议案件因经过仲裁且部分企业存在拖延支付的主观故意,调解难度大,成功率低。但是长时间的诉讼程序,会对劳动权益造成损害,增加双方的诉累。因此能够调解结案对劳动者而言是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人数多,影响大,对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大的现实性,对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有明显的导向性作用。此案通过多次做调解工作,很好的宣传了企业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劳动者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等核心价值观思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促进经济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得以彰显。
十、侵害烈士赵某名誉权纠纷案——用法治力量引导群众向上向善典型案例
赵某生前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野战士,于1947年参加革命, 1948年在解放战争中牺牲。赵某某系赵某之女,自2012年12月享受烈士子女抚恤金待遇。2014年9月12日,民政部向赵某某颁发了其父亲赵某的《烈士证明书》。戴某某为抚宁县人,系《杂忆“三家”》一书作者和《杂忆“三家”评论集》一书编者。在《杂忆“三家”评论集》一书中,戴某某收录了张某某创作的《杂议“三家”感评》一文,该文中称“赵某系逃兵”,“赵某某一直没享受烈士子女待遇”。
赵某某认为戴某某、张某某侵犯其父亲赵某的名誉权,向卢龙法院起诉请求:停止对父亲赵某的名誉权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张某某、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赵某的名誉侵权;2、被告张某某、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平市南村公共场所内张贴公告,为侵犯赵某的名誉消除影响,公告的内容和张贴地点由法院审查确定;3、被告张某某、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各赔偿原告赵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3000元;4、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赵某某提起上诉,市法院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第1、3、4项;变更一审判决第2项为“张某某、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秦皇岛日报》刊登公告,消除因侵权对赵某名誉产生的不良影响,公告的内容由法院审定。裁判说明:对侵犯烈士名誉权的行为,除了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且侵权人赔礼道歉,为烈士恢复名誉的范围也应与侵权的范围相一致。本案中,《杂议“三家”评论集》对烈士赵某的名誉权的侵害产生的不良后果不仅限于榆关镇平市南村范围,原审判决张某某、戴某某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平市南村公共场所内张贴公告为侵犯赵某的名誉消除影响,该项判决不足以消除《杂议“三家”评论集》对烈士赵某名誉权侵害产生的不良后果。上诉人请求在秦皇岛报刊上刊登公告理据充足,二审对此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无数先烈为了革命事业抛头颅、洒热血,献出年轻的生命。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体现的是中华儿女的无私奉献精神,是中华民族重要的精神财富。正确记载、宣传、传播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对革命烈士名誉权的侵害,伤害的不仅是其亲属的感情,也伤害了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情感,应为法律所禁止。二审判决后,赵某某对法院判决比较满意,戴某某、张某某二人也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该案大力弘扬了文明、法治、爱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