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秦皇岛法院2020年“三效统一”十大典型案例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01-30 21:33:50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初心不改,奋进不止。

因为心中有信仰,所以脚下有力量。过去的一年秦皇岛法院扎实开展“争创一流业绩年”活动,奋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追求审判执行工作“三效统一”,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从今天起,我们陆续刊发有关三效统一、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方面的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普及法律知识,促进法院工作。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供给的需求越来越大,对公平正义供给的质量标准要求也越来越高。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台了《关于在司法审判中加强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效统一”十条措施》。提出法官必须以敏锐的政治眼光看待法律问题,看清案件纠纷掩盖的矛盾本质,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推动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效,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效统一”。

今天发布《秦皇岛法院2020年“三效统一”十大典型案例》,以期引导全社会各种矛盾纠纷有效化解,推进平安秦皇岛、法治秦皇岛建设,为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城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名存实亡近20年的婚姻纠纷案——疫情期间特事特办

池某某与朱某某于2001年3月29日,在原抚宁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半年被告朱某某离家出走,至2020年已经19年有余,池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经办案人员通过大数据系统查询,被告朱某某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某县某镇某村,并一直在该地生活居住。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送达不能,根据民诉法规定,2020年2月26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将该案依法移送黑龙江省某县法院管辖。在抚宁法院的大力协助下,2020年4月17日,黑龙江省某县法院依法进行双方在线调解,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19年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黑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通过抚宁区法院送达了正式的法律文书。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此案在两省法院的倾心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司法审判中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虽小,但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体现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坚持,契合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彰显了顺应民心、尊重民意、体察民情和办案效果的要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

二、中阿化肥公司职工劳动争议案——积极化解“三方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2年11月27日,王某某等20余名农民工入职秦皇岛开拓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处被派遣至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阿)处从事工作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王某某与信拓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0月10日中阿张贴通知因中阿与秦皇岛盈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同,要求王某某等人离岗。为此,王某某等人与开拓、信拓、中阿产生劳动争议,王某某等人向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王某某等人、中阿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决后,王某某等14名劳动者对判决予以认可,未上诉,但被告中阿公司不服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市中院民二庭要求判决不承担连带责任。

此系列串案上诉至秦皇岛中院民二庭后,院党组高度重视,主管院领导亲自分析案情部署调度,并安排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力争圆满结案。中院党组考虑到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稳定向好之后的“疫情后遗症”,企业复工复产不能被劳动争议纠纷所困扰,农民工需要紧急就业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因素,对这起集体诉讼串案进行庭前调解,最后使用工单位中阿公司、用人单位信拓公司及劳动者三方达成了一致。2020年6月4日上午,王某某等14名农民工在市法院第二审判庭内依次从秦皇岛信拓劳务有限公司领取到共计38万多元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这是该院民二庭落实院党组政治、法律、社会“三效统一”措施化解经济社会矛盾所获得的又一新成果。2020年以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党组结合国家当前疫情后企业急需复工复产,职工急需就业生活的形势,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职工生产生活,积极化解疑难案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此案充分彰显了“三效统一”公正观的实践效果。

三、涉众型拆迁安置补偿案——妥善处理“官民”纠纷典型案例

2005年至2008年,被告开发区渤海乡政府、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开发区国土局与原告刘某某等十多户村民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因建设项目需要,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1元,协议书第2条约定:“如开发区对同等大棚补偿调整,甲方按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补齐差价”。现同属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村已依据新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30元获得大棚补偿款,根据协议约定,原告要求补齐大棚补偿款差价每平米79元。渤海乡政府认为协议有效,同意补偿,希望能依法依规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价格,标准由法院确定。开发区规划局、开发区国土局认为协议是在十几年前签订的,十多年来与大棚重置相应的物价发生巨大变化,该协议约定的补齐差价已经失效,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齐大棚补偿款差价。2020年11月,在法院主审法官的努力下,本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以40元/平米的标准补偿拆迁款差价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例之所以典型,一是因为其时间跨度较长;二是因为其涉及对象特殊,原告为人民群众,被告为国家行政机关,因而本案不仅要站在人民的角度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和树立国家行政机关在人民心中有责任心、有担当的形象;三是其涉及人员较多。本案中既涉及到被拆迁人,又涉及到渤海乡政府、开发区规划局、开发区国土局,所以,司法办案要体现恪守规则与超越规则的辩证统一,办案的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案件审理遵循“三效统一”的指导原则,坚持以敏锐的政治眼光看待法律问题,以更高的站位推动审判工作,以更加宏观的视野分析法律问题,以更加开阔的思维解决矛盾纠纷,最终圆满化解纠纷,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三效统一”公正观的实际效果。

四、巨额债务担保纠纷案——疫情期间创新调解方式发挥代理人作用圆满解决

原告刘某某曾为被告张某某的一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被开发区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执行期间刘某某偿还了所有债务,张某某向刘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秦皇岛某牧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到期后,张某某未能履行债务,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将张某某和某牧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王秋妹认真分析案情,鉴于其中一名被告张某某因其他案件正在河南某看守所羁押,如若开庭审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并可能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而本案涉及资金达240多万元,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延期开庭将导致利息数额不断增加,无形中增加了执行难度。经过法官、代理人、公司法人三方之间,前后长达一个月的反复沟通,多次协商,最终张某某撤诉,某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前还清款项。

典型意义:案件所处疫情期间,时间段特殊,导致无法运用常规方法结案。在调解过程中,某牧业有限公司法人因处外地无法进行调解,通过创新调解方式,充分发挥代理人作用,在不到两个月内圆满解决;本案体现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因案施策,积极主动寻求案件突破口,运用多种方式力求达到案件审理“三效统一”目标。

五、邻间灭失房屋赔偿案——能动司法达到三效统一

邢老太与邢大系夫妻关系,二人无子女。二人在某村有一个院落,该院有正房三间,西邻为刘某。

邢大有一弟弟,即邢二。1983年邢大去世后,邢老太一直独自生活。2007年6月份,邢老太居住的房屋倒塌一间。为解决邢老太生活问题,其村委会经与邢老太、邢二商量,自2007年7月份,邢老太搬至邢二家居住,由邢二照顾其生活;邢老太百年后将其正房三间遗赠给邢二所有。双方依约履行。同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邢老太遂搬回家自己居住。2008年1月,邢老太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获得法院支持。2008年12月,经当地司法所见证,邢老太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邢老太将居住的现存二间半正房及院落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刘某当日付清了房款。邢老太将房屋交付刘某,刘某将该房闲置。2010年11月10日,邢二开始拆刘某购买的二间半房屋,刘某阻止未果,邢二将房屋拆毁后,垒砌了房地基。刘某遂报警,公安机关在对此案的侦查中,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拆毁的房屋进行价格鉴证,因房屋已灭失,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公安机关遂通知刘某,对该案决定不予立案。刘某无奈于2011年年初诉至法院,要求邢二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把拆毁的二间半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邢二与邢老太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已经依法解除,邢老太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屋。邢老太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刘某由此享有房屋权利。邢二将刘某购买的房屋拆毁又占用该处土地,其行为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利,应承担其侵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民事责任。但因刘某无证据证明原房屋的状态,对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邢二未经准许及依法批准,在刘某购买房屋的宅基地上垒砌房地基,应予拆除。被拆毁的房屋价值,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额占被拆迁房屋及土地货币补偿额总和的百分比确定。遂判决邢二自行清除垒砌在刘某所购买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地基并赔偿刘某房屋损失6650元

典型意义:在侵权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物证灭失是常常遇到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原告常常陷于举证经济损失的困境,如果法院仅仅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则对侵权者难于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也无助于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更不能做到“三效统一”。因此,在特殊情况下,要准确审结此类案件,可以采用“后果主义”的审判理念,即先考虑案件造成的法律后果,再寻找规则,最后再反推判决。该案中原告刘某虽无证据证明原房屋的状态和房屋价值,但该案主审法官能动地调查收集证据,通过走访临近村落并调取县拆迁部门保存的与本案房屋状态相接近的部分档案,换算出了房屋在院落中所占的比值,计算出刘某被拆毁的房屋近似价值,由此作出如上判决。该案法官通过查明被告侵权事实存在的结果,推导出被告行为应该得到法律惩戒结论,进而采取能动作为的方法,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证据,判决被告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使社会正义得到伸张,符合市法院提倡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办案导向,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六、小湾村返迁安置用房及山海壹号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2013年、2014年,秦皇岛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山海关小湾村返迁安置用房及山海壹号工程监理工作委托河北科信实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河北科信实德工程项目监理公司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将监理工作交给了第三人郭某实际实施。工程完工后,因郭某与河北科信实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纠纷,郭某拒绝将其持有的工程监理资料交还中信房地产公司,导致小湾村返迁安置用房工程及山海壹号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2020年7月,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河北科信实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某、刘某某将工程完整的监理资料及监理工作总结交付秦皇岛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公平、高效的法治保障是打造营商环境高地的重要一环。只有确立法律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市场法律准则,建立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使公平、高效的法律服务对于每一位市场主体都具有可及性,才能消除各市场主体的后顾之忧,积极大胆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所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案例中,秦皇岛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海关小湾村返迁安置用房工程及山海壹号项目工程,涉及小湾村居民的返迁安置问题和商业项目开发,既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又是有力带动山海关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河北科信实德项目管理公司接受秦皇岛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工作委托后,因与第三人郭某产生纠纷,郭某迟迟不将持有的工程监理资料交还秦皇岛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导致工程完工后无法竣工验收,办理各项工程备案手续,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进度。同时,项目工程的迟迟无法交付使用,极易引起群体访,造成社会稳定风险。山海关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厘清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果断作出判决,及时定纷止争。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的质检、安监、监理等环节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是重要的事项。本案例明确了作为监理单位一方的法定职责,有助于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人员充分履职,对于项目进展的有序推进起到了有力的支撑作用,保障了建设工程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七、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打击非法狩猎违法犯罪,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

2020年7月,姜某、朱某、高某、王某四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同昌建材公司东侧草坪处架设两张捕鸟网,多次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经鉴定,其中83只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灰椋鸟。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人非法狩猎一案侵害公共利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2月25日,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姜伟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追缴姜某、朱某、高某、王某的违法所得六千元;判处姜某、朱某、高某、王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及专家咨询费人民币27400元;并判决以上被告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支出的必要费用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案公益诉讼的提起,加大了对非法捕杀、买卖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对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态环境起到了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山海关区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既打击了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又增强了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有效的做到了“三效统一”,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八、合伙养牛纠纷案——法官履行“三效统一”公正观依法、依理、依情办案

2010年原告冯某与被告华某、第三人贺某合伙开办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三人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盈亏共担。经营中第三人贺某认为牛场不赚钱,提出退伙申请。2020年5月31日三人经二位见证人调解,三人以抓阄形式确认牛场归属。经抓阄牛场归被告华某所有,债权、债务归牛场所有。按照达成的退伙协议约定原告和第三人退伙,被告华某给付原告冯某、第三人贺某每人350000元退伙款,给付退伙款期限为一个月。退货协议签订后,第三人贺某退伙款350000元已经取得。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退伙款350000元。法院经审理,从法理、情理、亲情角度,多方工作沟通,三方达成调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法律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从而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在民法典深入人心的的情况下,各方更应当遵守契约,履行权利、承担义务。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规定合同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受到合同约束。本案体现了法官依法、依理、依情办案,把政治考虑、法律的精神、职业的操守融为一体,运用法、理、情,实现“三效统一”。让法律不只是理性的、“冷冰冰”的,也可以是有血有肉、“有温度的”。从而在个案的处理中更易于被当事人和社会接受,进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温度。

九、金原公司商场申请破产案——府院多方联动、践行“三效统一”的典型案件

受疫情影响,秦皇岛市金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定2020年6月30日闭店,并于2020年4月向海港区法院申请破产,涉及1335套产权式商铺,1285名小业主及众多供应商、商铺租户的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海港区法院在深入研究分析法律问题的同时,针对金原公司现状提出防范化解风险五条建议。依托府院联动、经过多轮沟通与磋商,76%的业主与金原公司达成和解,重新签约。金原公司破产前成功和解。

典型意义:疫情期间经济形势对传统商场运营造成较大影响,案件简单的一破了之,只能达到法律效果,达不到社会效果,无法实现三效统一。且破产导致商铺闲置,就业岗位缺失,造成资源浪费,存在重大信访隐患。海港区法院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作出汇报。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就金原公司申请破产事宜多次组织召开由秦皇岛市商务局、秦皇岛市信访局、海港区委政法委、海港区法院、金原公司等参加的协调会。依托府院联动,金原公司破产前成功和解,商场得以持续经营,就业岗位得以存续,业主的稳定收益也得到了保障,达到了多方共赢的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张某4人与王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法院持之以恒圆满执结22年生案件

1998年发生在北戴河的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北戴河法院判决肇事人和车主王某某赔偿张某某等四人5万余元,其中王某某3.4万余元,被执行人王某某躲避执行一直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年逾七旬生活困难,2016年予以司法救助3万元。北戴河法院锲而不舍,持续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 2020年12月终于找到在山东某市的被执行人亲属,被执行人支付全部赔偿款本息11.7万余元,一举将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仍是法院执行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被执行人躲避执行22年没有线索,法院坚韧执着不放弃,执结案件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维护了公平正义,锲而不舍体现了法院的责任和使命担当。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弱有所扶体现了司法关怀。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增强了人民群观众的司法获得感。

 

 


 
责任编辑:李烨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