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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法院2020年服务大局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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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31 17:56:12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服务大局是法院的第一责任,审判执行是法院的第一要务。秦皇岛法院时刻牢记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天发布《秦皇岛法院2020年服务大局十大典型案例》,体现出全市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和水平对营造更加一流的营商环境,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

 

一、李某某、佟某某黑社会组织犯罪案——秦皇岛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成果典型案例

2008以来,以李某某、佟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社会闲散、无业、刑满释放人员等70余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并逐步发展壮大。该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33起,其中伴随有大规模的聚众作案,持枪、砍刀等凶器作案10余起,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2020年8月,佟某某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本案是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典型样本。其以李某某、佟某某二人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明确,组织人数众多,层级清晰,内部结构严密,组织特征明显;通过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掠财,经济实力雄厚;在青龙县域内深耕多年,保护网络严密;违法犯罪猖獗,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此案的审结,为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从而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二、李某某“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人民法院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2016年,以李某某、刘某、古某、单某某四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套路贷”犯罪集团正式形成。截止案件侦破,该集团共有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等成员40名。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51起,组织意志之内实施犯罪47起,组织外实施违法犯罪4起。2020年11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各被告人均被判处十个月以上至二十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审理的最大“套路贷”涉黑涉恶案。“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的猖獗,严重侵犯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此案的圆满审结,有力保障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为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某公司重组纠纷案——人民法院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2004年,某工贸公司由山海关原址搬迁到秦皇岛市北部工业区,占用公司工业园西北角10.56亩土地。后公司资产重组,需收回工贸公司占用土地,工贸公司因历史遗留问题不交回土地双方产生争议公司起诉工贸公司请求交回10.56亩土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引进第三方进行重组。因该案涉及公司资产范围确定,案件审理结果影响重组正常进行。二审过程中,公司向法院写信要求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保证重组顺利进行。市法院积极推动案件审理进度,第一时间安排开庭,庭审后及时合议判决,保证了公司重组进程。

典型意义:公司是我市我省重点企业,因企业之间纠纷诉讼影响重组,对于企业持续发展和员工就业乃至全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市法院坚持从大局着眼,既依法裁判,又不影响企业发展,积极加快办案速度,注重办案效果,确保了企业重组,为企业发展和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

四、某某公司借款纠纷——全市法院首例助推企业复工复产案例

2019年以来,秦皇岛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因搬迁改造等原因,没有及时履行向借款公司还款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二庭依法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了财产控制及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包括消杀、防护用品在内的防疫物资在全国范围内陷入紧缺状态。该酒业有限公司按照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复工复产工作,转产防疫消杀物资的生产和供应,需采购原材料、包装材料等生产消杀物资,但因公司账户被查封、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企业筹集资金和采购生产物资极为不便。市法院领导及执行局获知情况后,立即表态坚决依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执行局第一时间协调相关当事人,解除了该企业的查封、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这是秦皇岛市法院疫情期间提前解封的第一起执行案件,也是该院落实中央及省市委要求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体现。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市法院党组根据党中央关于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指示精神,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全方位助推企业复工复产。该公司在被法院执行局提前解除了查封账号和限高措施后,资金筹集和采购生产物资的不便状况得到很大改善,开始顺畅运营,生产的将防疫消杀物资源源不断运往防疫灾区和供应当地防疫市场。市法院的这项举措对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进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全面胜利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某民营航空培训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实现“双赢”,助航空企业复工

2020年1月,昌黎县法院受理了两起关于某航空培训企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件,涉案金额逾1400万元。原告申请了诉讼保全,被告航空培训公司的土地被依法查封,账户中的存款260万余元被冻结。主办法官在一周时间内多次通过电话调解、单方约谈、组织面谈、微信调解、开庭审理、网上云调解等组合方式与两案五方反复磋商协调,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案是两起涉某民营航空培训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被告公司首先将原告农民工工资款项380万元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履行到位,余款分三期两年内付清;其次,解除对被告账户的查封,保障其正常经营和复工复产。最后,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土地至债务清偿为止,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最终实现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两起涉某民营航空培训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既切实维护了原告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疫情给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了“双赢”。两案的妥善处理既保证农民工能及时取得工资,又为民营企业在疫情下复工复产、振兴民族航空培训产业开辟了绿色通道,提供了优质的司法保障。

六、秦皇岛首例涉疫情妨碍公务案——人民法院依法为防疫抗疫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0年1月27日10时许,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徐某在青龙满族自治县隔河头镇北山根村张某家参与赌博。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隔河头镇派出所接到举报后,民警王某、辅警李某当即赶到现场进行制止。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协助其他参赌人员逃跑,并对处警民警王某、李某进行辱骂、撕打,并将民警王某咬伤。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月12日下午向青龙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高度重视,院长杨峰组织召开由刑庭、政治处、法警队、研究室等多部门参加的案件审理协调会,要求依法快审快判。主办法官及时阅卷,了解案情,结合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的情节,决定运用速裁程序审理,及时开庭。2月13日上午,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案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徐某表示服判。

典型意义:被告人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聚集赌博,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严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且触犯刑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受到惩处青龙县法院积极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坚持从严从速审判。该起案件属于秦皇岛市首例涉疫情的刑事犯罪案件,公正及时的审判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坚定决心,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该案的快速审结,既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又有效警醒了群众正确认识疫情防控工作,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

七、赵某某环境污染案——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5月13日,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无任何经营手续,在本市海港区徐庄村一院内,将使用过的废机油桶进行清洗后转卖他人,对附近土地造成一定的污染。案发后在该院内查获机油桶488个,共计7.77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77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2020年6月1日,海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扣押在案的488个船用气缸机油桶。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坚持“三快”、“一到位”,即“快立、快审、快判”,“普法宣传到位”,把宣讲法律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扩大普法宣传,向社会进行以案说法,有效保护了当地自然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八、拖51名陕西农民工工——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李某某、徐某某等51名陕西籍农民工,曾在青龙县八道河乡某黄金有限公司打工,从事井下采掘工作。该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停产至当时,拖欠其工资达150余万元。李某某等51名农民工曾多次因拖欠工资赴京集体访。经过法院多次、多方协调,利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分两批支付了拖欠了四年的工资。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案件在法院审结后,执行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案件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大。法院与县政府、县人社局等部门主动作为,联合行动,依法依政策妥善解决了群众燃眉之急,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为本地区吸引外来人员务工,提高营商环境知名度提供了具体事例支撑。

九、秦皇岛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列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国家部委联合公布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结果”,其中秦皇岛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高尔夫球场海滨场被取缔,该公司与会员签订的《入会合约书》无法继续履行,引发双方关于经营资质、会员权益及会费金额等多起诉讼。秦皇岛市中院民四庭多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集体研究案情,主办法院更是在庭审后做了大量调解工作。通过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相应的调解方案,既兼顾企业发展和利益,也考虑了会员的合法权益,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2019年12月份,涉秦皇岛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均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秦皇岛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且为秦皇岛市重点企业,每年提供税收近1亿元,现有员工近千人,每年为当地社会提供数百个就业岗位。案件处理结果稍有不慎,不但会导致该公司严重经济损失,还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成功调解秦皇岛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把坚持依法审理和案件实际相结合,把当事人的诉请与社情民意相结合,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将热心、耐心、细心贯穿于工作始终,通过多种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最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提升,为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城市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十、三家陶土公司行政审批争议案——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市法院行政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市行政审批局上诉秦皇岛市某陶土矿业有限公司、秦皇岛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抚宁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三案。市委政法委领导、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14人应邀旁听庭审。院领导王建文亲自担任审判长,与行政庭长韩颖、赔偿办副主任张少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判令市行政审批局在判决生效后45日内作出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法院行政庭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涉及政府综合整治露天矿山、治理环境污染及保护生态环境领域的重点案件,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社会影响大,案件审理对于鼓励支持担当作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责任编辑:李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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