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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李燕峰法官巧妙化解一起涉众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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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0-22 16:55:23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不久前,市中院制定出台《在司法审判中确保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辰彦同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闫五一同志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全市两级法院广大干警组织认真学习该《措施》并将其精神内涵融汇到司法审判的具体实践中,收到良好效果。近日,市中院创办《践行“三效统一”专栏》,专门编发两级法院广大法官全面落实“三效统一”精神内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办案实例。本期编发开发区法院李燕峰法官以三效统一原则为指导,巧妙化解一起棘手的涉众型拆迁补偿纠纷的办案事例,题目是《李燕峰法官巧妙化解一起涉众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以飨读者。

 

◎践行“三效统一”专栏

李法官巧解涉众型拆迁安置补偿案

近日,原告刘某政等10人诉被告开发区渤海乡人民政府、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10件系列案,在开发区法院山海关开发区人民法庭负责人李燕峰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全部表示息诉罢访,对法官从中所作的大量调解工作表示真诚谢意。至此,历经10多年涉及10多名村民的纠纷,在开发区法院领导和法官的艰辛调解下,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补偿合同协议起纠纷

2005年至2008年,开发区渤海乡政府、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开发区国土局与原告等十多户村民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因建设项目需要,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1元,协议书第2条约定:“如开发区对同等大棚补偿调整,甲方按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补齐差价”。现同属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村已依据新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30元获得大棚补偿款,根据协议约定,原告要求补齐大棚补偿款差价每平米79元。渤海乡政府认为协议是政府和群众签订的协议,应该有效,同意补偿,希望能依法依规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价格,标准由法院确定,乡政府希望赶快解决这个事情。开发区规划局、开发区国土局认为协议是在十几年前签订的,十多年来与大棚重置相应的物价发生巨大变化,该协议约定的补齐差价已经失效。

法官“三效统一”解疑难

作为基层法院的一线审判员,李燕峰法官深刻认识到市中院制定出台的《在司法审判中确保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对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深刻感觉到只有将《措施》的中心思想融入到日常的审判工作当中,才能更为透彻的理解“三效统一”,更为熟练的运用该审判理念指导日常工作。

案件受理后,李燕峰法官敏锐察觉到,这是一起人数多、影响大、矛盾激烈的“棘手”案件。之所以说人数多,是因为这起案件涉及10名原告;之所以说影响大,是因为案件既涉及到被拆迁人,又涉及到渤海乡政府、开发区规划局、开发区国土局;之所以说矛盾激烈,是因为涉案原告几经上访无果,积怨很深,情绪很大。综上分析,该案远不是通过一次庭审就能解决的问题,不管结果对哪一方有利,都难免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案件即使审结,但如果未能定纷止争,社会不稳定隐患反而会进一步加剧,这绝不是一名负责任的法官审理案件的方式。有了这些深刻认识,李燕峰法官立即着手进行案件办理。他首先做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争取让他们克服困难,最大限度的保护百姓利益,在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表态之后,李燕峰法官又联系10名原告的代理人,讲明其中利害关系,让代理人站在法律角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提出于法无据的不合理要求,在得到代理人配合后,李燕峰法官组织双方再次开庭进行调解。万事开头难,调解的过程极其艰苦,虽经多方努力,对立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眼看原告欲再次通过上访途径解决问题,李燕峰法官下定决心,争议必须尽快就地解决。李燕峰法官将案件向主管副院长安小华和党组书记、院长刘汉院长进行详细汇报。在刘汉院长和安晓华副院长的大力支持下,刘燕峰法官多次找渤海乡政府、开发区规划局、开发区国土局以及开发区工管委领导,多方参与,深入调解。李燕峰法官从市中院制定出台的《措施》中汲取司法智慧,决心从案件的“薄弱环节”寻求突破,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于是,在多次碰壁之后,李燕峰法官再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疏导工作:对于10名原告,通过对其“苦口婆心”有理有据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不合理的诉求只能拖延问题解决,增加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自身负担;对于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被告,则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强调社会责任和对法治秦皇岛建设的道义担当。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连续多天的艰苦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40元/平米的标准补偿拆迁款差价。10名原告得到了他们满意的赔偿款,被告方也如释重负,欣然接受。案件以这个结果调解结案,取得了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实践“三效统一”经验,深化法院公正观

李燕峰法官审理的这起涉众型拆迁安置补偿,涉及面广、矛盾尖锐复杂,解决起来十分棘手,但李燕峰法官遵循市中院《措施》的指导原则,坚持坚持以敏锐的政治眼光看待法律问题,以更高的站位推动审判工作,以更加宏观的视野分析法律问题,以更加开阔的思维解决矛盾纠纷,巧妙化解了这起骨头案,由该案的顺利解决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司法办案要体现恪守规则与超越规则的辩证统一,办案的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两千多年前,著名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过:“认识法律不意味着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因此,依法办案本身,不只是机械地司法,还要有大局意识、国情意识,还要懂得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等,从政治层面上讲就是要有人民性。人们常说法律是无情的,这是说法律的尊严和它必须被遵守,但法律的本质是与人情、与人性相通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探求法律的精神,依据普遍公认的常理和良知,对案件作出合情合理的认定和判断。这正是社会效果的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正当舆论的要求。在任何社会里,优秀的法官总是那些对人情世故有深刻理解的人,是那些有相当深厚社会经验的人。法官判决的直接承受者不是法官自己,而是不精通法律的老百姓,法官不能只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更要学会做一些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角度检视自己的结论是否正当,是否经得起推敲。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价值判断标准,必须兼顾和平衡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的统一。注重案件三效统一,不仅是一个审判技巧的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审判观念及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当前我国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要求司法机关具有敏锐的应变能力,要求法官具备高超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整合能力,这种应变能力和整合能力就是一种艺术。审判工作能否起到扶正祛邪、惩恶扬善、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能否体现公平正义是判断社会效果的重要指标,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应有追求。一个司法行为,不论其在法律逻辑上如何统一、法律形式上如何完善,最终还是为了通过法律的适用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要求,维护一定的社会利益,实现一定的社会价值。因此,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对司法行为的客观检验标准,是法律效果实现的最终目标。人民法官追求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绝不是局部的在地方或部门利益背景下的社会效果,也不是暂时的在短期行为前提下的社会效果,而必须是在最大范围内符合公序良俗的符合最大多数人最长远利益的社会效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理、合法。

二、司法办案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平与正义,促进文明进步社会和谐。人民法官的工作,无论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还是制裁犯罪、惩恶扬善,无不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宗旨。正因为如此,决定了法官不是简单适用法律的工匠,更不是办案机器,评价法官司法能力与办案效果的标准不仅仅是所办案件的对与错,多与少,如果执法者仅仅像流水线上的熟练工一样制造出合格产品,那么他们的产品必定是冷冰冰的,缺乏人性温暖,不能以最熨帖的方法解决纷争,消除隔阂,抚平创伤,无法让人对裁判结果产生尊重和认可,这样势必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更谈不上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树立。目前,我国现正处在向市场经济、高度民主、法治国家转轨的过程中。转型期的社会又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各种矛盾呈现一种高发态势,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这给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考验着法官的司法能力。不可否认,当前有些司法裁判服判息诉率不高,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居高不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的判断与案件的本来事实、与社会公认的人情事理有距离或相距甚远,裁判结果不具有合理性,致使当事人难以服判息诉,在一定程度上既影响司法的公正价值,也造成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的增加和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我国当前特殊环境中,如何在现实情况和法律规定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和结合点,在法度之内、情理之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或方法,即合情、合理、合法、公平的解决方案,获得最好最优的办案效果,这就是办案“三效合一”指导思想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法官怎样做到更悉晓人情事理,更接近社情民意,法官作出的司法裁判怎样做到更合法理、更通事理、更近情理?本案开发区法院李燕峰法官通过自身办案的生动实践,精准做出了回答,那就是法官必须掌握法律的真义和司法的本质,必须用科学的司法方法努力解决司法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

三、司法办案要在查明案件事实、对各种利益的性质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上,坚持正确的利益衡量。人民法院每天面对的都是利益判断和利益取舍,人民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在运用着利益衡量。在目前公平正义、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之下,从事审判的法官们运用好利益衡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利益衡量作为一种裁判的方法,追求的目的是使做出的判决更加合情、合理、合法,既是一种辩证的思维方法,也是一种司法的智慧和艺术。学会艺术办案,就要善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裁判。什么利益应受保护,什么利益应该舍弃,这是一切法律问题的核心。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不急于去翻法律条文寻找案件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从而做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利益衡量,实质上是法官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背后各自所代表的利益进行衡量比较后,考虑应置重于哪一方利益的判断和选择活动。应该说从国家裁判权诞生伊始,审判权的行驶过程便是一个利益衡量取舍的过程。法律公平与否,取决于利益平衡与否。利益衡量多用于具体案件中存在着无法消解的利益冲突,要在充分考虑多方的意见及利益后,以达成一种利益的均衡状态。

总之,实现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党和人民群众检验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效果的重要标准,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和保有的公正观。

 


 
来源:开发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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