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背景下,海港区人民法院海阳法庭一直秉承着这一最初信念,该庭全体干警自觉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在工作和生活中都保持初心,坚持公平正义的办案方针。《民事诉讼法》第77条至84条,共用8条规范了送达法律文书的行为。并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各种送达的条件、送达日期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可见送达在司法实践中有其重要而独特的司法意义。
海阳法庭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件时,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被告能够正常行使质证、答辩等法律权利,在送达文书方面,一直秉承穷尽一切送达手段的方针,在前期的程序上的送达:首先,使用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给被告拨打电话,若无人接听,也会向原告询问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其次,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邮寄相关法律文书,若邮件被退回,则前往被告住所地,查看被告是否在家,并张贴到庭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若被告家中已被出租或者卖出,则需要向公安机关联系,调取被告的户籍信息,并依照调取的户籍信息邮寄相关法律文书,若邮件被退回,则依照户籍信息前往被告家中送达文书;最后,在穷极所有的送达手段后,均不能找到被告本人,则在法院门口张贴公告。
那么送达法律文件又有哪些效力呢?第一,实体上的效力,即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后果。如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送达后,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二,程序上的效力,即产生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效力。如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即应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传唤当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有义务出庭进行诉讼活动。
以上便是送达法律文书的重要意义。送达文书对法院来说也是重中之重的程序,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法院维护公平正义、体现严谨态度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