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没有不动产,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在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中,昌黎县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况,启动司法救助机制,对申请人发放了救助金。
薛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昌黎县南外环方向行驶至虹桥时,与相对方向由宋某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薛某与宋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随后, 宋某的父母将薛某起诉至昌黎县人民法院,要求薛某赔偿各项损失30.3万元。昌黎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薛某向宋某父母赔偿各项损失20.28万元。判决生效后,薛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宋某父母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昌黎法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利用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薛某的存款、车辆、保险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到薛某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之后,干警又多次走访被执行人薛某所在村及其亲戚朋友了解到,60岁的被执行人薛某与其妻常年在家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并且家中还有两位80多岁的老人常年卧病在床,已经欠下了大笔医药费,薛某的儿子和儿媳在外打工,多年没有联系,家庭生活困难,一直靠亲戚接济度日。针对这种执行不能的情况,昌黎法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机制,对宋某的父母发放司法救助金1.33万元。
在执行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应当确保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是执行不力。然而,事实上经常会出现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想尽各种执行办法,依然无法找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的情况。
其实,“执行不能”并不等于“执行难”,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或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手段仍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现实情况;而“执行难”则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的能力,但因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
对于查无财产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以下处理:一是终结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二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法院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并不是“撒手不管”,而是会通过下列方式继续做好案件执行工作: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且申请人经济条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依据相关规定符合标准的可以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案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申请人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或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对于“执行难”案件,法院将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法作出相应惩戒措施: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法院?哿ν?模?ゼ峥四眩?颉爸葱心选狈⑵鸪宸妫?蠹乙灿φ?啡鲜吨葱泄ぷ鳎?硇郧?稹爸葱胁荒堋庇搿爸葱心选保?嵘??梢馐逗头缦找馐丁?/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