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抚宁区、卢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5起涉黑恶势力案件进行公开宣判,22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海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明伙同姚某(在逃)、张某(在逃)纠集被告人张X、胡某君、孙某全、于某刚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海港区某小区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明、张X犯组织卖淫罪,胡某君、于某刚、孙某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八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苑某强、刘某、宗某利在海港区多次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苑某强、刘某、宗某利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款项。
抚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龙、王某文等人纠结在一起形成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或单独判处或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龙、王某文、刘某、蒋某、呼某宝八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退赔被害人款项。
山海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王某鑫以及何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暴力手段在山海关某中学、某园中学及周边区域内分别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某、王某鑫、王某伟六年六个月到免予处罚不等的刑罚。
卢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杰(女)、代某艳(女)、孙某、张某奇、张某清(女)、张某连(女)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以非法手段在卢龙县某乡某村内无故多次拦截车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杰、代某艳、孙某、张某清、张某连、张某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