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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关法院:宣判恶势力案件 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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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静兰  发布时间:2018-09-03 09:19:37 打印 字号: | |

 8月31日,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对肖某、王某鑫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对主犯肖某、王某鑫从严惩处,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9月起,被告人肖某、王某鑫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暴力手段在山海关第三中学、南园中学及周边区域内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使用殴打、电击等方式致使多名被害人受伤,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王某鑫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的恶势力的构成要件,系恶势力犯罪。因本案中涉及的被害人绝大部分为未成年人且被告人肖某、王某鑫所纠集的其他成员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对被告人肖某、王某鑫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王某鑫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同案另一被告因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减轻处罚,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均不上诉。

责任编辑:任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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