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上午,北戴河区法院在市法院大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了郑某彬、武某等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案件和朱某国等3起重大寻衅滋事犯罪案件。4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免于刑事处罚等不等的刑罚,这是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又一战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中为建筑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在承建北戴河香邑澜湾工程中,因实际施工人朱某福挪用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原因,中为公司提出与朱某福解除合同,但朱某福提出工程款没有结清不能撤场。此期间,想承揽建筑工程的被告人朱某经人介绍结识了中为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即被告人王某红,因中为公司急于让朱某撤场,王某红称如果朱某国能让朱某福撤场就让朱某国承建部分工程。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朱某国经征得被告人王某红强制清场的同意后,纠集了王某梁、王某龙、律某雨、郑某彬、武某等60余人于25日上午到北戴河香邑澜湾建筑工地清场,在与朱某福商谈无果的情况下,安排郑某彬、武某等人员强行拔掉了监控室的监控,并带领律某雨、郑某彬、武某等多人将朱某福一方的2名工人打致轻微伤。
另查明,孙某山(在逃)曾为秦皇岛市海港区兰桂坊慢摇吧的老板,律某雨(在逃)郑某彬、武某是慢摇吧的从业人员。律某雨、郑某彬、武某等人为结拜兄弟。上述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孙某山和律某雨的指使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除参加上述香邑澜湾工地寻衅滋事犯罪之外,郑某彬、武某参等参加了海港区岸上澜湾工地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和海港区面皮厂、烧烤店的寻衅滋事和故意殴打他人治安违法活动。四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朱某国、郑某彬、武某等被告人借故生非,聚众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对郑某彬、武某等恶势力团伙人员及朱某国、王某梁等主犯应予从严惩处。依法判处郑某彬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朱某国有期徒刑二年。其余犯罪团伙主要成员被告人王某梁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另为有胡某海等数名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依法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