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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严以律己”努力把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市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胡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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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07 17:08:14 打印 字号: | |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严以律己”就是要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不仅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而且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约束自己,不仅要严格按照党的要求、国家法律、政策、规章制度办事,还要有更加严格的道德约束。

    一、什么叫“严以律己”

    关于“严以律己”,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严以修身是严以律己的重要基础。在“三严三实”要求中,严以修身是第一位的,“修身”不严“律己”则无从谈起,修身是领导干部为官做人的根本,是安身立命的第一功课、第一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并将“严以修身”作为“三严”要求之首,充分体现了严以修身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以律己、为官做事的极端重要性。“修身”就是加强党性修养,提高道德境界,这需要通过高度的自律来实现。如果一个人整天把修身挂在嘴边,却从不严格要求自己,这种修身只能是坐而论道、纸上谈兵。可以说,没有修身律已就无从谈起,严以修身是严以律己的重要基础。

    (二)严以律己是严以用权的基本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以律己就是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这就是告诫我们,“严以律己”、“勤于自省”是“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的基本前提。严以用权首先要严以律己,要彻底杜绝特权思想和权力寻租,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时刻牢记必须按规则和制度行使权力,坚决杜绝以权压人、以权代法,坚决杜绝违规行事、暗箱操作。在全面从严治党已经成为政治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严以律己业已成为党员干部不断净化自己、完善自己、提升自己,经常自查自省、严守道德标准、远离低级趣味、做到知行合一的重要途径,成为党员领导干部严以用权的基本前提。

    (三)严以律己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三严”当中,“严以律己”处于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上面是“严以修身”,下面是“严以用权”。如果不能“严以修身”,何来“严于律己”?如果不能做到“严以修身”,岂能做到“严以用权”?可以说,“严以律己”是党员干部的立身之本、为政之基:既是严以修身的结果体现,又是严以用权的前提条件;既是严以用权的核心要求,又是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实践起点和根本保证,也是每位领导干部都必须坚守的底线。

    二、为什么要“严以律己”

    (一)人性的弱点决定了要“严以律己”。哲学上有一个命题,那就是人的情感永远大于理智。从人作为独立的个体来说,人都具有人性的弱点:人的思想、心灵具有不稳定性,因而容易受到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按照古代哲学名著《老子》第十五章里的说法,“人心微妙通达,深刻而玄远”。因此,如果律己不严,理想信念就会动摇,纪律观念就会松弛,工作标准就会降低。理想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总闸门”,理想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坚持“严以律己”就是要自觉用先进文化和党的理想信念占领自己的思想高地,不让腐败思想和低级趣味有机可乘。只有思想上律己,才能够经受住各种风浪和诱惑的考验。

    (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要“严以律己”。我们的工作,往往很容易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此背景下,如果律己不严,司法权的运用就很容易失去平衡,法院的司法公正就会大打折扣。所以,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是法院的领导干部,应该有更加严格的标准。按照古人“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的说法,如果我们以很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可能只得到一个中等水平;如果以中等的标准要求自己,可能只得到一个下等的水平。所以,如果律己不严,将会对我们领导干部自身以及我们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危害。

    (三)党员干部的职责决定了要“严以律己”。中国共产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领导核心,党员干部是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为之奋斗的骨干力量,具有严以律己的担当精神,既是党员干部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又是党员干部履行自身职责的必然要求。严以律己是党员干部最起码的底线,是先进性的具体要求。能否严以律己,对党员干部而言,不仅是个人修养的小事,更是关乎发展大局的大事。

    三、做到“严以律己”的三个途径

    一是要常思“律己不严”之害。律己严不严,人生境界将有大不同,工作成就将有大不同,甚至人生道路也将截然不同。今日座上客,明天阶下囚。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警示我们:律己严与不严,我们的人生境界、工作成就和人生道路就会大相径庭。常言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大问题的产生往往起源于小毛病,作为党员干部,一定要时刻警惕自己的思想,因为思想很快就会变成行为;一定要时刻警惕自己的行为,因为行为很快就会变成习惯;一定要时刻警惕自己的习惯,因为习惯很快就会形成品格;一定要时刻警惕自己的品格,因为品格将会决定自己的一生。人的思想、行为、习惯都会存在一种类型化的无限扩大再生产的倾向。如果不“严”字当头,处处从严约束自己,动摇的就会是我们思想的根基、事业的根基和执政的根基,小毛病就会持续发酵,并不断产生“蝴蝶效应”,就会酿成大问题。

    二是要从我国传统文化和历史的经验教训中汲取营养。老子在《老子》第59章里讲过,“治人事天,莫若啬。夫唯啬,是谓早服”。“啬”,即律己,《老子》在这里把“啬”当作人修身养性的重要美德加以颂扬,而不是专指对财物的爱惜。认为,吝啬就是在精神上注意积蓄、养护、厚藏根基,培植力量。真正做到精神上的“啬”,只有积累雄厚的德,有了德,才能使人格更加健全,涵养更加深厚。同时,也主张一个人的成熟与否,与年龄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与思维方式和思想境界有关。良好的思维方式,崇高的思想境界,谓之早熟。“早服”即“早熟”,认为良好的思维方式,崇高的思想境界,有利于个人“早熟”,有利于个人尽快成为道德完善的人。清朝重臣曾国藩有句话,“养活一团春意思,撑起两根穷骨头”,含义就是做人要刚柔兼济,要生机勃勃,要有骨气。这是一种人生的至高境界,有了这种境界,才能对国家、对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骨气”就是严格的自我要求,是一种“严于律己”,这不仅有利于党和人民的事业,也是对自己的保护。毛泽东同志在处理亲友来信的问题上,有个著名的“三不”原则:凡是要求来北京看我的,一律不准来,来了也不见;凡是要求安排工作的,一律谢绝,我这里不介绍、不推荐、不说话。周恩来同志坚持“三不沾”:私人的事不坐公车,不沾国家便宜;亲属来机关探亲,就餐自己买饭票,不沾集体的便宜;任何人不得以总理名义接收礼品,不沾机关和个人的利益。

    三是要从党和人民的期盼和法院工作的要求中学会“严以律己”。习总书记讲,政法机关是国家的免疫系统,是营血卫气、祛邪扶正,保证社会肌体健康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法官不仅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以保证对各类复杂纠纷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仅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以保证对法律的正确适用,不仅要有较强的思辨能力以保证能与当事人、社会公众进行灵活妥当的沟通,更要有强烈的实现公平正义的情怀和高尚的司法良知。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守司法良知至关重要,没有比良知更能确保司法公正的东西了。对法院党员干部来讲,应该有更加严格的律己要求,无论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均是如此。宋朝郑克所著《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叫《何武夺财》的传奇故事:西汉末年沛郡有一位富翁,临终时儿子还很小,除了女儿和女婿再无其他亲人可以托付,但他觉得女儿女婿不善,如果托付他们照顾弟弟,很可能会贪财害命。富翁最后请来全族人,当众立下遗嘱把全部财产交给女儿和女婿,只有一把剑托付女儿和女婿保管,等到儿子15岁时交给他。富翁死后,女儿和女婿占有了富翁的财产,很快就将弟弟赶出家门。过了十年,何武到沛郡出任太守,这时弟弟已经十五岁。按遗嘱向姐姐和姐夫要剑,姐姐和姐夫贪心不给,弟弟写了状词告到郡衙。何武将富翁女儿和女婿传来询问,拿着富翁的遗嘱反覆细读,忽然省悟,对众人说:“这个人深谋远虑,他的真实意思是女儿和女婿生性贪婪,害怕自己死后他们会害死自己的儿子霸占家产,又因儿子太小,即使将财产给他,他也不能保管,于是交给女儿女婿,其实是寄存在他们那里;又将剑留给儿子,料定15年后女儿和女婿一定不肯还剑,最终告到官府,希望官府用这剑来代他裁决。于是判决:根据你们父亲的苦心,将所有财产都判给他的儿子。法律和人情究竟应如何协调?在处理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时,有时完全支持原告或者完全驳回原告似乎都有些道理,这就需要法官充分发挥智慧,以严谨的法律思维,结合善良风俗裁决。中国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规则如蕴含着道德、情理的民俗习惯,即我们从法律或法理上所讲的“社会公德”或“善良风俗”,也是在审判实践中不容忽视的。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现有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纠纷,将民事习惯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不但可以弥补民事法律的漏洞,而且可以增强民事法律适应性,有利于民事裁判认可和执行。

    四、践行“严以律己”,把思想提升到新境界,把纪律提高到新标准,把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一是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五个必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对对党员干部提出了“五个必须”的要求,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党员干部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讲担当,要时刻绷紧政治这根弦儿,在政治上绝对不能犯自由主义,绝不能妄议中央,绝不能散布与中央和省委精神相悖的言论。具体来说,就是绝不妄言、妄发、妄转不利于和谐稳定的微信,特别是事关中央政策、事关改革发展、事关司法改革、司法公开等问题的政治性微信。可以对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可以用合理的方式提出批评,但绝不能恶意传播政治性流言和谣言。

    二是要从严工作标准,把工作提升到新水平。全市两级法院基础是好的,比如我们的法庭工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官进社区,司法公开等,但经验总结的不够,以点带面做的不够,宣传信息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有的工作,其实只要工作标准定得再高一点,态度再认真一点,执行时再细致一点,就可以避免很多瑕疵,增添很多光彩。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善于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以往好的工作经验,克服不足、补齐短板,以争创一流为目标,把法院的各项工作任务朝向一个总体目标,形成全院一盘棋的格局。要落实责任,真抓实干,在全院营造比学赶超的争先创优氛围,力争一年一个新台阶,不断取得更好成绩。

    三是要严格约束业外活动,注意净化生活圈、朋友圈。审判权的运用和行政权的运用是不同的:行政权很强大,审判权很容易受到干扰。作为法院干部,如果朋友圈、生活圈不干净、不严谨,就很容易出问题。“严以律己”就是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既不能触碰“高压线”,也坚决不触碰“低压线”,“硬标准”要达标,软要求也要做到,切实当好“政治上的明白人”。业外活动是法官职业操守的一面镜子,有效约束法官的业外活动是规范法官行为、提升法官整体素质、树立法院队伍良好形象的重要手段。要完善制度,以刚性的制度约束避免法官业外活动对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责任编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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