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我省法院开始实施量刑规范化,法官对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严格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进行裁量。
谈到“量刑规范化”,大多数读者也许觉得陌生,但是如果说起“同案不同判”,大家就会明白许多。量刑规范化正是为了避免法官裁量权过于宽泛,“估堆”量刑造成“同案不同判”等问题,让量刑公开公正,增强司法透明度而实施的。连日来,记者走访了市、区两级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进行了深度解读。
“估堆”量刑问题多
在《刑法》中,上下限差值在5年以上的法定刑有270多个,占总数的40%,法定刑宽泛的问题非常突出,法官的裁量权的空间很大。除此之外,量刑情节适用缺乏量化标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幅度也相当大,并且在“重定罪、轻量刑”观念的影响下,法官在庭审中多数围绕定罪部分进行审理,量刑问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而这些因素又导致了法官习惯于“估堆”量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戴臻喜解释说,刑事犯罪审理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个是定罪,一个是量刑。定罪是指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此罪还是彼罪。定罪后就涉及到量刑的问题。《刑法》中对于一个罪名的处罚范围都有一个幅度,例如重伤害规定刑罚3年至10年,未实行量刑规范化前,法官根据被告人的态度、犯罪情节、手段等不同情况进行估计量刑,有可能导致重刑轻判或轻刑重判或同罪不同判的情况发生,而这些问题往往导致被告人不服、群众不满、人民法院失去公信力,所以此项工作非常必要。
实施量刑规范化后,不仅仅是在量刑标准上有了统一的规定,在程序上也有了相应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认真听取。在法庭调查阶段,可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辩论阶段,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戴臻喜特别强调,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均不属于量刑规范化实施范围。
法官需做计算题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量刑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包括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计算方法做了明确规定。
为了更清楚地让读者了解如何对一起案件进行量刑,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们特别虚拟了一个案例——被告人因在道路上错车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被告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受害人,致使受害人遭受包括医疗费在内共计18万元的经济损失。经法医鉴定,受害人为重伤。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服从判决,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赔偿金额20万元,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签署了谅解协议书。
依据犯罪事实和证据,被告犯了故意伤害罪,按照量刑规范,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未造成残疾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法官将起点刑定为3年半。确定了起点刑后要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此案没有需要调节的情节,因此起点刑即为基准刑。之后,还要根据规定对基准刑进行增减调整。此案中被告人持刀,按规定应该增加基准刑20%以下(含20%),法官将增加幅度定为15%。被告人自愿认罪按规定可减少基准刑10%以下(含10%),积极赔偿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含30%),取得谅解可以减少20%以下(含20%),法官将3个减少情节均定为减少基准刑10%。综合计算被告人刑期为3.5×(1 15%-10%-10%-10%),等于2.975,即约为3 年。经过审前司法局进行的社区调查和评估,被告人社会表现良好,同意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规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适用缓刑。法官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认为可以给予被告回归社会的机会,最终宣告刑定为3年缓刑5年。
如果此案中被告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按照规定,被告人的起点刑可以定为4年,基准刑就要增加3至6个月,按照增加3个月计算,其基准刑为4年3个月,其他调节计算就要在4年3个月的基础上予以增减。
盼望实操更透明
采访中,公诉机关和律师对量刑规范化的意义都予以了肯定,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被访律师希望量刑程序应当更加细致透明。
市人民检察院曾从事多年公诉工作的一位检察官说,量刑规范化可以较好地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改革和操作的重点都在法院,尽管公诉机关有建议量刑的程序,但是最终裁量还是由法官做出。在实际操作中,过度裁量的案件极少,因此提出抗诉的几率也很低。但是量刑规范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律师吴连新说,这些标准对自己的工作帮助很大,为当事人推算的刑罚基本上能与法官对应上。律师张秋霞则反映,尽管要求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但是在庭审中,对于量刑的调整和计算并没有完全公开和细化,她觉得这方面还可以做得更透明。
新闻背景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进程
量刑出现偏差或失衡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至2008)》,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量刑工作进行规范。
200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成立项目组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指定江苏、山东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参与量刑规范改革的研究工作,期间几经研讨论证、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至2008年8月,项目组制定并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选择12个试点法院进行实践。
2010年4月,项目组在逐条研究各试点法院反馈的问题及所提建议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意见进行修改,召开“两高三部”座谈会,组织专家学者座谈,形成《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两高三部”《关于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试行。
2013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各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