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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的谣言与传统刑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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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于志刚  发布时间:2013-09-23 15:34:43 打印 字号: | |

 

    以北京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网络造谣案、上海的傅学胜网络造谣案为导火线,网络造谣引发的“谣害之祸”再次暴露在了公众的视野下,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几乎同时掀起了打击网络造谣的专项行动,引发了刑法学界、司法实务部门对此类案件如何定罪量刑的热烈讨论。如何确定传统刑法罪名体系的适用空间,有效地制裁网络犯罪,成为亟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此次“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谓正逢其时。

    一段时间以来,“谣翻中国”不仅成为一些网络“意见领袖”或者“网络推手”的追求目标,而且成为一种产业链化的营利手段。近两三年内,一切似乎都不再可信,公众怀疑一切信息的真实性成为一种常态心理。网络谣言的数量、类型和指向对象日益增多,对于社会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冲击、实际危害日益扩大,某些谣言已经不再是事实和真相之间的差异,它可能彻底改变甚至摧毁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固有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也可能冲击、危害到具体的、现实的国家、民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甚至产生了可能引发或者说形成现实空间中的群体性事件乃至社会动荡的危险,因此,加大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制裁,对于危害严重的网络谣言追究刑事责任似乎慢慢之间有了必要。

    面对“网络谣言漫天飞舞”、网络谣言直接落地严重影响现实社会秩序的背景下,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网络造谣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造谣违法犯罪的案件频现报端,在短短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大量涉嫌网络造谣者被抓获。

    网络造谣案件如何定性,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给予了充分阐述。网络谣言不仅具有极大的迷惑性,而且实际危害巨大,客观地讲,某些谣言地曾经引发了社会恐慌或者是实际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同时,谣言基本上是在辟谣之后仍然余害难消,客观上的消极影响和危害是长期且难以消除的,会对于特定群体或者特定行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是在“润物细无声”般地严重消减着民族自信、政府权威、司法公信,等等。

    网络社会的背景下,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的联系日渐紧密,网络与现实社会同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活动空间,但是,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毕竟仍然有着一定的差距,将传统罪名套用于网络空间的同时,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程序进行“切削和打磨”,让同一个罪名体系能够没有争议地用于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

    当前,不应回避的工作是,对于罪状中“关键词”词义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再解释。

    在传统的罪状表述中,基于公众的可预测性理解以及立法技术的要求,设置了一系列的刑法术语,诸如“公共场所”、“公私财物”、“个人信息”、“他人信件”等刑法保护的对象,笔者在此暂且称之为罪状描述中“关键词”。这些“关键词”作为刑法罪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特定刑法罪名的选择和适用可能具有决定性重要意义,可以说成为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本依据。因此,这些“关键词”应如何理解成为传统刑法的罪名体系延伸至网络空间中的第一前提。

    网络社会背景下,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之间的缝隙和差异正在逐渐地缩小,但也仍保留着自身的特有属性。具体到刑法罪名体系的延伸适用,由于传统罪名的术语选择与表达形式均来源于现实社会的习惯用语,这与网络空间中的“语言符号”有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受空间组合形态的影响,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在“社会结构”组成、“表现形态”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异,这就需要根据二者的差异对于涉及罪名表达的“关键词”进行词义的扩张解释甚至再解释,使传统刑法的法律术语适用于网络空间中时能够被社会公众和法律人群体所共同接受,使生活现实、网络现实与法律术语在语言表达上实现一致,从而在观念上能够达成社会共识,最终才能使法律得以在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实现有效贯通。

    在当前的打击网络传谣活动中,对于包括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场所”等一系列关键词的解释,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方式,推动全社会在“关键词”的法律含义上形成共识,进而在网络犯罪的刑事制裁上形成全民共识,这是传统刑法全面用于网络空间的基础工作,不应回避和或者绕开。

    面对技术普及和技术扩张日益产生的技术扭曲适用,传统刑法的罪名体系在网络空间中举步维艰,根本原因是网络犯罪的立案标准等问题几乎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因此,颁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从投入司法资源的可能性上考虑,短时间内对于所有的传统罪名根据网络空间的特性出台完整的司法解释不太现实。而实际上,也只是为数不多的一部分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中爆发式反复出现,因此,解决了“常见多发”网络犯罪的罪名适用问题,也就解决了网络犯罪的多数难题。因此,集中力量针对“常见多发”的网络犯罪罪名制定、颁行一批司法解释,是解决网络犯罪问题的当务之急,也是传统刑法罪名体系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必经之路。此次司法解释是传统罪名延伸至网络空间的一次良好尝试。

    此外,要集中力量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网络犯罪的“立案标准”体系。

    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的方式和侵害对象随着犯罪平台和存在空间的变化,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变异,影响了对于犯罪的定量评价,传统的入罪标准与量刑标准难以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因此,要推动传统刑法的罪名体系向网络空间的延伸适用,建立体现网络空间特色和反映网络空间现实的全新立案标准体系,是解决问题的核心。新的立案标准体系应当从宏观上、整体上进行构建,既要让它能够反映不断变化的罪情,还要能够反映网络时代背景下刑事犯罪具备的技术特性和网络特性。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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