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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的应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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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纵华  发布时间:2013-09-23 15:29:39 打印 字号: | |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提上日程后,各地法院又一次展开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全面调研。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应然状态,我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设想。

    第一个方面:应当让极小部分人的分外事变成更大部分人的分内事。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从未缓解,“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落实难如人意。不管认为是“帮”法院干活,还是“给”法院干活,都不是人民陪审员的分内事;又因为专业知识的含金量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中体现得太过间接,专家陪审员更是不够用;与此同时,驻庭陪审员俨然成了法院的工作人员,潜移默化几年后,是否还能够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堪忧!

    与其从如何强化管理、加强考核的角度思考,不如从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的角度入手去解决这个问题。陪审员数量大幅增加,每个陪审员需要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就会相应减少;如果陪审员的数量更多,甚至让陪审成为每个符合条件公民的必尽职责,更可以摆脱“分内”与“分外”的困扰,也可以避免人民陪审员的精英化。当然,这里面的专家陪审员还是要单独考虑。

    第二个方面:继续发挥人民陪审员非法官身份的优势。每种职业都有思维定式和思维局限,职业身份决定了法官需要忽略一部分主观感性的认知,以做到理性客观的判断。法官作为普通公众一分子所具有的直观感知会被其自身刻意排除于司法运作过程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官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在面对同样的证据材料时,对事实的认定会出现分歧。对于可能存在的事实认定分歧,参加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可以以合议庭成员的身份,在合议庭内部对法官的纯职业思维进行修正,运用最朴素的观点来弥合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不适应性,从而提高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需要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庄严,助力于审判权的公平、公正行使。但是人民陪审员不能法官化,法律适用的问题庞杂而细致,让人民陪审员面面俱到,甚而形成与法官接近的思维方式,避其短的同时也断了其所长;为更好地审理案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是必需的,但若力图通过各种培训让陪审员接近法官的专业水准,则会有画蛇添足之嫌。避短,最好是通过限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类型和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成员中的比例来实现。

    第三个方面:人民陪审员应当只涉庭审。通过调研可以发现,为借助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好地行使审判权,各地法院进行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探索,有的法院让人民陪审员兼司部分类型案件的调解,也有法院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拓展到了执行、送达、信访等领域,这些尝试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社会身份的优势,也减轻了法官的工作压力,短期内的收效是明显的。但是从法治发展的方向上看,推而广之未必合适。

    可以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去摸索新的工作方法,总结好的工作经验,但法院各项工作职能的主要落实者只能是法官。人民陪审员要大众化,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不能社会化;应当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民众的社会认知,但是不能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与担任陪审员的人原有社会身份的职能交叉或者重合;更不能让人民陪审员去承载其他单位、组织的社会职能,以免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大而全的功能设想会增加具体运行中的各种冲突,轻车简从,也许会走得更快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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