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律师关系,是一个很老的问题,但也是在中国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最近又成为热门话题。有感而发,笔者愿谈三点思考与大家分享。
需要进一步总结过去经验。从个人的经验体会来看,我国过去在对待法官与律师关系上,主要集中在两个方向:一种取向是设立隔离带,旨在防止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当交往,感觉只有在法庭上或者是在学术会议上与律师交往才是正当的,客观上也减少和阻却了其他正常交往;另一种取向是促进合作,搭建一些平台,试图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甚至还希望建立合作关系。当然,二者之间不是黑白分明,也没有截然分开,发展顺序上似乎是由前者向后者转变。笔者想,某种程度上这与诉讼程序改革有密切关系,即由法官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改革过程中而演变的。作为司法共同体的法官与律师,都是国家司法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案件审理好,维护司法公正,虽然主要是法院的事情,但也并非法官单方面的事情,而需要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此外,法官与律师关系完善的背后,还很大程度上与发生多起的律师贿赂法官、法官刁难律师等违法违纪案件及其造成的广泛社会影响有关系。因此,完善法官与律师关系,必须深刻感受和认识法官与律师关系背后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基础变革及其决定性因素,同时应该在遵循司法工作规律的前提下有所识别、有所把握,而不能简单重复老路,也不能矫枉过正,而要在过去工作经验总结提炼基础上有所提高,有所进步。
需要进一步明确价值取向。要放到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和目标下,思考完善法官与律师关系应遵循的价值取向。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结合法院工作,有两点新的体会。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司法是凝聚法治共识、实施法治活动、传播法治文化的核心场域。党的十八大更加明确地将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首次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传播着强烈的全社会尊法信法用法的法治文化信号。同时,“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精神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涵。与此同时,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的新形势下,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方针的法治建设体系中,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理应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二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公正司法与法治中国建设的连接点。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条件。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要具有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将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逐步完善审判工作机制,特别是在审判权运行分权制衡、深化司法公开和案件质量评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近期更是强调全国法院要通过推进司法体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司法公开,加强科技强院、新闻宣传、理论研究等工作,更加强调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作为法院,我们应该更加重视通过促进司法共信来提升司法公信,即法院身体力行,促进包括律师在内的司法共同体在人民群众那里的信任度,进而形成较高的相对稳定的司法公信力,并最终助推法治中国建设。换言之,完善法官与律师关系,应该坚持有利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追求和价值取向。
需要进一步确立关系准则。在明确完善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目标追求和价值取向之后,关键在于确立法官与律师日常交往准则。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例如,法院与司法局联合出台制度,健全法官与律师的沟通机制,规范法官与律师的交往行为,但大多停留在微观技术层面,而缺乏明确的关系准则。笔者认为,完善法官与律师关系关键要把握住两个准则:一是共同维护法律权威。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应该牢固树立维护法律权威才能维护司法权威的意识。狭义地讲,法律没有权威,法官和律师职业也不会有任何权威,因为二者都是以适用法律为业的,这是共通点。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点,法官主要是针对案件法律关系或者说原告请求权基础来适用法律,律师则主要是也应该是坚决捍卫能够维护其所代理或辩护的当事人权益的法律适用及其权威,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律师都秉持这样的情怀,也就同时帮助了法官更好选择适用的法律以及对所适用法律更好解释。要实现共同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从操作层面上应建立一个制度,要求法官在裁判中加强说理,对律师的意见以及是否采纳须阐明理由。而这一点,应该说具有现实针对性和操作性。就笔者曾经从业律师以及现在担任法官的感受来说,往往是法官对律师意见笼统地盖棺定论或未置可否。同时这也是一把双刃剑,明确这样一条准则,不仅是法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方面之一,也将是对那些罔顾法律随便发表意见律师的一种制约,有利于促进法官与律师的共同提高。二是保持相互独立。保持相互独立,不仅是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底线,也是最高要求。可能至少有四层含义:首先,各秉操守,保障廉洁。毋庸讳言,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官与律师关系最不满的就是少数人相互勾结、玩弄法律,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保障司法廉洁,应该是完善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底线,必须从制度层面切断法官与律师的利益链条。这也就是为什么家属从事律师工作的法官应该受到限制的原因。其次,各司其职,各为其主。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独立地调查取证、发表对当事人有利的意见,对当事人和法律负责;法官针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居中审判,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意见的同时而依法作出独立的判断,对案件和法律负责。再次,法官与律师交往的方式要让对方当事人及律师感受到法官的独立。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蕴含着深刻的道理。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规范的设计就是坚守程序正义理念,注意换位思考,让对方当事人和律师能够感受到法官的独立而不是与另一方合伙。因此,必须设立法官与律师交往的隔离带,必须规范交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立的一些制度,例如在法院之外“严禁三同”,在法院之内设立专门场所规范接待律师并做好笔录等等,应该坚持。复次,相互尊重,“君子和而不同”。我们要正视当下法官与律师关系完善的主要矛盾:虽然存在个别律师欠缺尊重法律、尊重法官的素养,但更多的是法官维护和保障律师职业权利不够。同样我们也要正视当下的严峻现实:个别法官与律师交往过密、关系不正常;大多数法官与律师自说自话——律师的话更多的是说给当事人听,而不是说给法官听,法官觉得律师意见不正确,没必要重视。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不理会律师意见的情况很普遍。记得读过一段很有深意的西方法谚:如果法官不尊重律师,就是不尊重法律,不尊重法官自己。律师对案件的代理或辩护意见,对法官和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对法官办好案件,还是对法院改进工作都有益无害,多多益善。另一方面,法官注意到并在法庭上或裁判文书中阐释是否采纳律师意见的做法,通过日积月累,在提高自己的同时必将促进律师整体素养的提升。此外,需要补充的是,应该建立一个制度,对个别明显曲解法律或藐视法庭、藐视法官的律师也应给予及时有效的制裁,不应听之任之。
总之,完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需要注意到其背后的决定性客观因素,也更需要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应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个目标不动摇,同时也要能够切实解决当前的主要矛盾。
(作者系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