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的环卫工靳春波老人正在大街上扫地,突然晕倒昏迷。医生诊断,老人当时患了热射病,送医时体温达到41.6℃。经过三天的抢救,8月1日,老人还是走了。事发后,老人供职的新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亲属多次来到单位希望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单位表示:“他是临时工,没跟局里签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无法赔偿。”(8月6日《大河报》)
又见“临时工”!挡箭牌是临时工,代罪羔羊是临时工,临时工因工中暑身亡了还落得个“没有工伤保险,无法赔偿”的悲催结局。真是“爹不疼、娘不爱”,令人唏嘘。
现实中,一些用工单位对临时工“情有独钟”,不按劳动法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各种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又以未签劳动合同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不受法律保护等各种借口推脱法律责任,甚至干脆耍赖,死不认账,否认双方用工关系事实。临时工维权之路,堪称艰难。
不过,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临时工并非法律的“弃儿”。尽管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但不代表临时工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一方面,虽然未签劳动合同,但只要临时工与用工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进而寻求工伤赔偿或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劳动赔偿。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如果劳动关系不成立,一般会构成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可以按雇主责任要求用工单位对雇员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靳春波老人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原因,其实不在于“没跟局里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60周岁应予退休,用工单位与60周岁以上务工者之间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即使签订合同也不属“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自然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但这不等于老人维权无门。因为老人与某局之间事实上构成民法上的雇佣劳务关系,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和民事雇佣关系的竞合。明白这一点,就能确定老人单位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而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人因工中暑死亡,亲属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单位履行雇主责任,赔偿雇员损害,具体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至于单位以已为老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推脱其雇主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其与雇主责任赔偿并不冲突,也不能互代。除非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即保险受益人是雇主。只要保险直接受益人是雇员,则雇员在享受人身伤害意外保险金的同时,也可追究雇主责任,对雇员人身损害作出赔偿。即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虽然老人因“热射病”中暑身亡,有一个患病过程,可能不符合“不可预见、不可防范、不能克服”等人身意外伤害的“突发性”特征要求,而不能享受意外伤害保险金理赔,但单位以老人已参保意外伤害保险为由拒绝赔偿明显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