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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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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岚  发布时间:2013-08-15 10:35:44 打印 字号: | |
  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已过去一个多月了,在各方的关注下,6月26日,5名律师一起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麒麟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7月16日,申请人接到了四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在答复书中,四部门除了落款单位和公章外,均一致答复称:对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无法按您的要求提供信息。

  答复书的内容语焉不详。《条例》第二条是政府信息的概念,第十三条规定除了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这两条规定和拒绝提供信息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其实这是预料之中的结果。《条例》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有了很大改善,很多政府部门主动公布了一些与自身职能相关的信息。与此同时,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却屡屡碰壁。如三峡大学行政管理大二学生刘艳峰向陕西财政厅和安监局要求公开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2011年度工资,后收到回复称申请事项不属于陕西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南方周末向内地所有31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的环保局发出公开2010年以来该局行政辖区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及处罚事由的申请。结果一波三折,回复公开和拒绝公开的各占14%,主动公开的27%,无正式回应的45%。2012年9月,北京知名维权律师董正伟向铁道部申请公开12306网站建设、设计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全部信息,让公众享受知情权以便对资金使用展开监督。后得到铁道部的回复却未正面答复他的申请。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何公民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屡屡碰壁呢?笔者认为,首先,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公民申请公开被拒的信息多是较为敏感的信息,多是某一引起了重大社会关注的事件中较为关键的信息,也是公众最为关注的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是某部门的软肋,一旦公开,相关部门很可能会陷于被动,给自己造成很大的舆论压力,甚至可能涉及法律责任。所以他们选择拒绝或沉默。也有可能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果是这样,根据《条例》,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实践中,很少有被申请机关这样做,往往是答复无此信息就没了下文。

  其次,《条例》有些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如该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何种情况下公开政府信息会危及社会稳定,这大概只能由被申请机关“自由裁量”了。公开对有关部门不利的信息是否就会危及社会稳定,这恐怕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政府也有可能会犯错,民众希望的是犯了错勇于承认错误的政府,遮遮掩掩,往往欲盖弥彰。如果政府能从以往的错误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就会提升自己在公众心中的信任度,增加自己的亲和力。愈是选择不予公开,民众就会愈加疑虑,生发出无穷想象,对政府的信任度大打折扣,这和建设透明政府和法治社会是背道而驰的。

  政府信息公开难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有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政府与公众相比毫无疑问属于强势地位,有着公众无法掌握的资源优势。在涉及部门自身利益的问题上,难免选择性执法。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巳有几十年,公民的权利意识有了很大增长,但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旧认为公民个人的利益和诉求无足轻重,更不会把依法回复公民的诉求当做义务。尽管公民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但结果也往往不尽人意。

  政府和民众不是互相对立的关系,而是服务和被服务、相互依存的关系,要想政府得到民众更多的信任和拥戴,真正建成和谐社会,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体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威慑力不够高,导致有些部门有令不行。由于其较低的法律位阶,当和《保密法》、《档案法》相冲突时,自然要让位于法律,使得信息公开难以得到制度保障。除了要使《条例》和《保密法》相衔接外,还要提高《条例》的法律位阶,这是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法律保障。同时,《条例》由于缺乏相应的执行细则,给了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也缺乏具体的立案与审判依据,造成了政府和法院偏向于寻找各种可以站得住脚的理由不公开、不立案。有关部门应该出台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使法规更具操作性。

  再次,充分发动民众的力量,以自下而上的民间力量来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从《条例》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主动公开,二是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公开。目前的信息公开方式以政府主动公开为主,可以说政府在信息公开制度中起主导力量。但政府的自身推动有着先天不足,即以不伤害自身利益为前提,一旦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政府的切身利益,公开可能使得利益不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动力就荡然无存。因此,一项制度的完善不能仅靠自上而下的推动,更要自下而上的力量参与。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公民有申请信息公开的持久动力。《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公民申请信息公开呈井喷之势,这对于推进信息公开的进程是有积极意义的。从我国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来看,除了公民个人外,律师和知名学者的参与使得许多申请成为了舆论热点。公民、社会团体和媒体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作用正越来越显著。

  最后,完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从以往的案例来看,一些政府部门不愿公开就可以不公开反映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匮乏和权力的失衡。《条例》第四章是监督和保障条款,其中规定的监督条款主要包括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公布年度报告、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追究刑事责任。这涉及到来自行政权力内部的上下级监督和外部的司法权力监督。这些监督和保障机制并没有改变现实中的监督不力和保障不到位。是否能考虑将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提高到和官员的政绩、升迁挂钩。如果信息公开只是附带性的工作,是否公开和官员的政绩、升迁无关,即使不公开也只是接受一下上级检查、责成公开而已,那么系统内部的监督无力也就不难理解了。实际上,也没有多少部门因为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而受到责任追究。而司法监督的力量也很有限。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天然的弱势,往往是败多胜少。

  信息公开的落实需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及舆论等各方力量的持续监督。立法的监督主要通过制定法律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管职能,司法的监督主要通过对个案的审判进行,舆论监督是一种软性控制,不具有强制力。以上这些都不是信息公开的专职监督机关,可以考虑设立一定形式的独立监督机构,以保证信息公开的专业化。如可以考虑在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设立信息公开专员。如上海设立了信息化委员会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该委是独立的部门,对口国务院信息办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组织机构级别高,相对独立,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某一方面的力量是很难取得良好效果的。只有政府切实树立起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理念,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全社会共同努力,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得到充分保障,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武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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