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和“责任豁免原则”被认为是该规定的核心亮点,该规定明确,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施救者不是侵权行为人。同时,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此外,该规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明确救助者无需自证清白,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见义勇为是中国传统美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见义勇为值得全社会大力褒扬。然而,近年来,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诬为肇事者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公遭遇时见报端,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路边受伤儿童无人敢救……“不敢救”、“救不起”成为多数人袖手旁观的原因。缺乏法律的撑腰,只能助长诬陷好人的歪风邪气。
诚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已经有一定的规范。例如,刑法通过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以达到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目的;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使正当防卫人、紧急避险人的防卫行为、避险行为合法化,不负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只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时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样,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的损害,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相应地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还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是,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毕竟比较零散,不够系统,针对性不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完善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
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必须树立保护见义勇为者和严惩恶意蓄意诬陷者的立法理念。确立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时,对救助行为的后果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确立有利于救助人的举证规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歪曲事实真相诬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要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对恶意诬陷行为应予严惩。如果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进一步完善立法,酌情修改有关法律包括刑法,规定视情节后果轻重依法追究诬陷好人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除了加强立法,司法也要给力公民救助行为,依法支持公民救助行为,依法追究诬陷好人的小人、恶人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解决现行法律的漏洞问题,解决见义勇为者举证难,诬陷者难究责的现实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见义勇为反被诬陷,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类案件的举证非常困难: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做好事,很难事先准备工具固定证据。此外,诬陷者很难被追究民事责任。即使最后查清真相,诬陷者也会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轻描淡写地道歉了事。
我们既要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鼓与呼,也要加快立法,强化司法对公民救助行为的保障力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圳立法保护活雷锋防止恩将仇报之举值得喝彩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