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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把握调判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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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家傲  发布时间:2013-08-15 10:18:48 打印 字号: | |
    新形势下,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裁判不会因此而被调解所取代。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调解在经历了历史的起落嬗变后,再度被放在了历史舞台的聚光灯下。据笔者所知,有些基层法院甚至出现了零判决的纪录。

    新形势下,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裁判不会因此而被调解所取代,法治的声音亦未因此减弱。相对于裁判规则的客观治理,调解更加注重主观思维的介入,调解和裁判之间的碰撞亦不可避免。“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精神便是对如何正确处理调判关系所做的原则性要求。不可否认,调解并非万能,如运用不当,会对法治造成“伤害”,甚至带来致命“硬伤”。

    我们重视调解,但反对忽视裁判作用的一味调解。若一味衷情于调解的社会功能,而将法律束之高阁,其实是对法治的一种软暴力。由此,法律虚无主义将在人们心中蔓延,法不再是规则,而是仅存某种象征意义的符号和图文,法律的确定性意义和规制效应不复存在,人们无法根据法律来判定自己或别人的行为,也就不再相信法律,法治也就失去了其信仰支撑。对于特定案件的解决,调解能收到定纷止争、皆大欢喜的特定效果,但若片面追求调解,对法治的一点点伤害作为代价似乎并不算什么,但于长远来看,因法律的长期软弱和所遭受的伤痕,整个法治体系会因这种积聚性“无为”而变得脆弱,甚至于面临崩溃性危机。到那时,法治也只能是一种遐想。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矛盾凸显,大量案件涌现,社会价值呈现出多元性,调解与裁判成为新的背景下法官处理争议时不可回避的抉择,存在于它们之间的暧昧与紧张性尴尬亦无法避免,而这种特殊情境对法官则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官面临着在法治进程中如何在调判之间寻求平衡之法的智慧考验。作为被西塞罗誉为会说话的法律的法官,作为专事法律事务、以法断案的法律人,对法律要心怀敬意,应将它视为存在于高远天空的神圣之物,只有这份尊重和信仰,才不会在调解时对法律表现出冷漠甚至排斥,法律才会根植于心,付诸于行。

    我们应该知道,法律之剑可指向任何方向,而调解之手不可伸向所有领域。调解应保持必要的克制和矜持,特别在公法领域,更应做到可为而谨慎为之,不可为则不为之。在调解中,法官要时刻怀有一颗正义之心。正义是法治的灵魂,伤害正义,就是伤害法治本身。法官要让心中的天平时刻保持平衡的状态,而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息诉、高效、调解率而使正义让位,任天平倾斜,促成与法的价值和利益相背离的“伤害式”调解,更不能让调解成为权力寻租、利益交易的特定场所,若此,司法权威将消失殆尽,法治也无从谈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坚守住不“伤害”法治这根底线,是现阶段我们能做,也是应该要做到的。

    依法裁判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主旋律,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铿锵前行。我们要认真思索“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精神实质,坚持必要的注意和理性,把握好调解的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武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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