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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管理 提升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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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瑞川  发布时间:2013-08-15 10:14:40 打印 字号: | |
    司法权威的社会基础和根本源泉来自公众的法治信仰和法律信守。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我们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来提升司法权威,更要通过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和司法惠民的种种举措,最终取信于民。与此同时,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媒体、公民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司法权威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表现为法院的裁判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胜败皆服,法院的生效裁判得到全面履行,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加强司法管理,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下大力气重点解决的首要问题。树立司法权威,才能够使社会井然有序,良性运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维护司法权威。

    一是要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度上升。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法官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审判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审理和裁判每一个案件,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审判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裁判文书制作关和审判效果关,把每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推敲、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铁案”,加强审判质效监督、评查力度,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在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上都体现出公正。

    要牢固树立司法效率意识。群众对司法形象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来自对个案的印象,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效率低下,就容易使当事人在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耐心,从而动摇其对法律权威的信任。公正判决的执行率越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也就越高,法律的权威自然就越高。因此,要穷尽各种措施加强执行工作,保证胜诉者的权益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得到兑现。同时,要提高司法效率,还应缩小提起再审案件的范围,减少“翻烧饼”式的反复再审、终审不终、“朝令夕改”,维护法院终审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

    另外,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要将司法为民理念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推行便民、利民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当事人到法院诉讼,能够深切感受到“明白、方便、公平、及时”。法官要通过做好判后答疑、息诉服判等工作,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的最佳效果,赢得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的尊重和信赖。

    二是要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打铁还要自身硬”。法官掌握着国家法律赋予的审判权,要具备精良的法学专业知识,有为公众信服的业务素质,这是毋庸置疑的。当前,我国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不高,在现有条件下,在严把进口,疏通出口的基础上,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通过强化学习,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练就扎实的基本功,使法官有足够的司法智慧和司法技能守护好社会公平和正义这道防线;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努力打造一支崇尚法律、精通业务和高效务实的法官队伍,为树立司法权威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三是要增强法官廉洁自律意识,改善法官司法形象。人民法官只有真正做到无愧于法律,无愧于良知,公众才会对法律有信心,才会相信司法是公正的,司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法官要戒贪,无论贪财贪利,都是对法官称号的亵渎和玷污,都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和破坏。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对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法官,以“刮骨疗毒”和“壮士断腕”的气概,毫不手软、坚决彻底地严肃查处,强化“不敢为”的惩戒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现象。同时,法官工作辛苦,要强化法官的职业保障、经济保障和人身保障,积极主动争取地方财政对法院经费的支持,为法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努力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激励法官公正、廉洁地行使权力。

    四是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保障依法独立审判。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从事审判活动应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除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外,不受外界任何个人、机构的干涉、影响和控制。而现行的司法体制中,我国法院除了在法官的任免等人事管理方面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以外,在编制、经费的预算、拨给方式、基础设施、装备等司法行政事务方面还受制于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更需要自觉地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党委和人大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各种非法干预司法的活动,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帮助法院解决实际困难,为法院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是要加强司法宣传,为司法权威的确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院司法活动的报道越来越受到百姓的关注。于是,有的新闻媒体不能保持中立立场,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法院审判尚未结束,就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误导公众,从而给法官审案带来舆论压力;有的媒体对法官办案进行断章取义的公开评论和不规范炒作;有的媒体把少数案件的处理不公和个别法官的腐败行为大肆渲染,特别是近几年来,网络媒体使负面宣传的幅度和速度变得更大……这些行为都会严重损害法院和法官在群众中的整体形象。笔者认为,必要、正确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提高法官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司法公正。但如果负面报道或失实报道过多,则会导致公众对司法信赖的丧失,影响司法权威的确立。因此,人民法院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运用多种传播手段,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强正面舆论效应,多宣传法院的工作成绩和先进典型,让群众支持法院和法官依法公正地独立审判,努力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同时规范媒体的舆论监督,减少对法院及审判工作的负面报道、失实报道,倡导全社会增强法制观念,尊重司法裁判。

    司法权威的社会基础和根本源泉来自公众的法治信仰和法律信守。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我们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来提升司法权威,更要通过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和司法惠民的种种举措,最终取信于民。与此同时,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媒体、公民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武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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