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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童乞讨:法律不应缄默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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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建国  发布时间:2013-08-02 10:04:41 打印 字号: | |
    面对戕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径,除了道德层面的谴责,法律不应沉默失声,而是要通过呐喊护佑儿童健康成长。

    近日,在北京地铁线上,通过租儿童的方式进行乞讨的新闻引起了公众广泛热议。据乞讨人员自己讲述,“每个月能赚七八千甚至更高。”而租来的儿童,租金非常低廉,大把大把的钞票流入了幕后操纵者囊中。

    众所周知,谈及租童乞讨行为,我们更多地将目光聚焦在道德层面,一方面谴责租童者的道德沦丧,另一方面对出租孩子父母的行为愤慨万千。其实,除此以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诱因助长了租童乞讨邪恶之风的盛行,那就是抛开道德层面的讨论,所窥见的法律层面的缄默。

    单就北京来看,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地铁内不得“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如发现此类行为,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从现实操作来看,该管理办法对于租童乞讨行为能否产生实效呢?一来,所谓的影响乘车秩序行为如何界定?具体衡量标准存在厘定层面上的困惑和模糊。二来,租童乞讨人员流动性大,并不拘泥或固定于某区域从事乞讨,依法处理打击难度极大。更甚,依法处置力度并不具有威慑力,能否起到阻击租童乞讨行为的作用,也确实值得商榷。

    而从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看,其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说,这是目前我国法律中牵涉租童乞讨行为最严厉的惩罚规定,包含了限制人身自由和罚款两种处罚措施。但是,如何有效认定何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面临着证据认定环节中的窘境。而对于租童乞讨行为,除了上述尴尬之外,处罚法更是将目光聚焦于乞讨行为人,对出租儿童方的处罚方法则陷入了真空和死角。同时,租童乞讨行为还面临着刑罚空白的尴尬,既然不是通过盗窃、收买、拐卖儿童等行为再从事乞讨活动,刑罚就对租童乞讨行为鞭长莫及。

    所以,在面对法律缄默不语时,最为关键的还是打开法律的“话匣子”,让法律发出具有威慑力的声音。笔者认为,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进一步细化利用他人乞讨的类型,避免宽泛、模糊的松散型处罚。其次,在刑法中,关于租童乞讨行为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若租童乞讨达到较重、严重等情形时,完全可以用刑罚进行适当干预,从而对租童乞讨行为人及出租孩子的家长起到震慑作用,而且租童乞讨行为人和出租孩子的家长还理所应当地属于共犯。

    面对戕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径,除了道德层面的谴责,更需法律的鞭挞和威慑。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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