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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人,勿忘用法律鼓舞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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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智军  发布时间:2013-07-18 17:15:13 打印 字号: | |
  作为首部保护救助人的专门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仅10条规定、700字左右的内容,这部深圳立法史上的“短”法规却引起了媒体和民众的“长”关注,背后折射出的无疑是大家对于好人应好报的肯定。

  以“彭宇案”为起点,近年来一系列“好人没好报”的新闻,使得部分民众对于“学雷锋”行为避而远之。从法律的角度客观分析,虽部分媒体的报道稍显“冲动”,然如何通过法律向民众传递出“善”并鼓励“为善“的力量,确为从业者不能回避的问题。传递善之力量的前提是准确的判断是与非,以诉讼而言,此一判断离不开证据的支持。

  具体到深圳市出台的这部法规,其中的“救助人”一词本身就彰显出了一个“好人”的角色,在肇事原因尚未清晰之前,积极救助行为本身具有的“善意”不可被忽视,然毕竟“事出有因”,故在被救助人眼里,其时常要找出使其遭受侵害的“罪魁祸首”,如何寻找?概而论之,无非是百姓所说的是否存有人证、物证。能在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找到“肇事者”当然是最好的结局,但在证据缺乏的前提下,切不可伤害好人。所以,深圳的这部法规中明确“若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举证责任应由被救助人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从法律的基本精神出发,此项规定不过是将侵权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一步予以了明确,然其积极之处在于以更明白的形式让诸多心存善意之人免除了后顾之忧。

  此外,还当冷静的看到,诸多“救助事件”中尚有两个隐藏的“秘密”:其一,“救助人”有可能真的是肇事者;其二,被救助人也有可能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诬陷救助人。此时,法律和民众当如何“擦亮眼睛”、准确判断?俗话云,公道自在人心,与其他事件不同,“好人好事”的发生地常处于公共场所,且不乏诸多的旁观者,以法律的目光审视,他们就是现场证人,亦为直接证据。当救助事件已发展为诉讼纠纷时,当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各自委屈时,这些看到真相的旁观者是否应当站出来,说句公道话?以道德而论,能否作证取决于他们的良心,然更客观的思考,以法律的形式鼓舞更多“应当作证”的目击者站出来,也许更具实效性,故而,《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指出“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知道救助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救助人的救助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证人予以奖励”。

  还救助人清白也好,找到真正的肇事者也罢,以奖励的形式鼓舞知道真相者作证或提供其他证据,不失为使“公道彰显”的好办法,然尚有两个问题无法忽视:其一,有关部门是何部门?未明确具体部门的后果,很可能导致没有部门对提供证据者予以奖励,如此一来,旨在“惩恶扬善”的“辅助性证据规定”很可能落空;其二,对于提供证据者当如何保护?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是很多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故而,在这部“好人法”出台之后,如何完善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亦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当然,此一目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地方性法规,尚需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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