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9时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7月15日新华网)
“人文关怀”成为最近一个热点话题。人文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意义、人的理想、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中共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司法的人文关怀是大势所趋。
有一种误解认为,依法治国只唯法律,不管人文人性之类的内容。其实,即使法治国家也不只是冷冰冰的法律。法律也不乏人文关怀。例如,法律援助制度,就是针对有困难的弱势群体的一种司法人文关怀措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出人文关怀,不但不会削弱法律的威严,反而因为司法的人性化,而更容易达到司法的和谐,从而使得我们的司法活动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这也正是司法机关的追求目标。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坚持严格司法,又要努力做到人性化司法。
首先,依法是原则。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裁判各类案件。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除了法律和法规,还应包括司法解释。按照分类也可以说是包括了实体法和程序法。正如上述案件,法院综合各方面情况,依法作出了终审裁判。
其次,人文关怀是补充。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下,为了使当事人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审判的意义,更好地配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不因为当事人是个罪犯就剥夺其应有的权利。在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的判决书中,法院改判的理由是:唐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永州市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动教养,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唐慧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在支撑改判的理由中,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劳教委和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综合考虑不够。而判决被告赔偿2千余元,钱虽然不多,但却极大地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人文关怀的强烈态度。
司法审判中的人文关怀还应包括帮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对执行案件中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帮助申请救助金等等。 司法审判中需要考虑人文关怀是一项新课题,其产生的实质是我们社会中一些制度还不够健全、一些行政政策还不够完善,所以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缺陷,需要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及时给予重视、妥善处理。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也应当守住人文关怀的最后一道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