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大三学生闫淑青,两年前查出尿毒症,辗转多地求医,等待肾源进行移植手术。3月13日,闫淑青的亲弟弟闫森,因急发脑出血住进医院,闫森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闫森生前就读的聊城市文轩中学开展了捐款活动,短短几天募得31万元。而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当地慈善总会收了这笔钱不肯退。(7月15日《人民日报》)
让善举发出者闫森的困难家庭得到社会救助,本是爱心传递的善事。考虑到闫家不幸,文轩中学开展了捐款活动,其初衷毋庸置疑。可是,这个善举并没有善始善终,学校不合情理、没有法律依据的转捐,不仅侵犯了家属的权益,更伤透了捐助者的善心。
这是一次非公益社会募捐。与公益募捐相比,“非公益社会募捐”在募捐原因与捐助主体上,有特定的目的与对象,主要是为了帮助特定的对象摆脱困境,如解决治疗疾病开支、解决学习费用等。
在3月20日学校发出的《爱心捐助倡议书》中,号召全体师生“向这个正在经历着苦难的不幸而伟大的家庭伸出援手,以告慰逝者,温暖生者。”显然,本次募捐有着明确的目的和对象,目的就是“告慰逝者,温暖生者”,对象则是“这个正在经历着苦难的不幸而伟大的家庭”。因此,每笔捐款在法律上都是一次赠与,赠与的对象就是闫家,学校只是本次募捐的组织者以及善款的保管者。学校有义务把全部捐款及时转交给闫家。然而,学校并没有这样做。
首先,学校企图改变本次捐助的目的,3月26日,学校把正处在丧子悲痛中的闫玉房叫去,和他签订一份《捐款协议书》,第二条规定“所捐款项用于闫森同学患尿毒症姐姐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但是,学校和闫父之间的协议,并不能对抗捐款民众的初衷,更无法凭事后的约定改变本次募捐原有的目的。
可见,相关事后约定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退一万步而言,目前闫淑青只做完器官移植手术,将来还要复查、服药以及定期治疗。治疗未完,花钱不止,学校所谓“目的”也并未达到。
还须指出,这笔善款和普通钱款的性质不一样,普通钱款是一般等价物,是种类物,有可代替性,而这笔钱是专门捐给闫家的善款,已经被特定化了。此后,学校将这笔本属于闫家并被特定化了的善款转捐给当地慈善总会,就是一次无权处分,闫家显然对此并不认可,从目前的情形看也不可能进行追认,这就导致转捐无效。聊城慈善总会有义务将钱退回真正的主人。
近年来,“非公益社会募捐”导致的善款纠纷时有发生,如今年5月,河南邓州“火海救母”全身烧伤的13岁女孩小倩玉走了,剩下的一大笔来自社会各界的爱心款该如何处理,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在很大程度上,纠纷多发源于相关法律的缺位,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进行了规范,而对此类“非公益社会募捐”却没有法律予以直接规范。而善款纠纷也一次次地伤害了行善者的善心。
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社会募捐法》,“先小人而后君子”,让非公益社会募捐有规可循:对什么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倡议,募捐人的法律地位,捐赠人、募捐人及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捐赠的款物该由谁来管理、谁来监督予以明确;规定募捐或捐款必须设定明确的目的,并对目的能否改变,如何改变予以规范;并为目的不能实现或已经完成时如何处理剩余善款,提供合理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