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工作不断进步,司法公信力也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增多,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渴求持续高涨,人民法院的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个别法官的司法理念、工作能力和作风存在一些问题,群众完全信任和依赖司法的局面还没有形成。
从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可以看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总量虽然逐渐下降,但涉诉信访问题仍然突出,还是有部分群众对终审判决不服,坚持上访申诉,这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种表现。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舍本逐末,必须从提高司法公信力入手,确保司法公正,使人民群众相信法院,相信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
坚持公正司法,通过个案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建立在个案公正、公平的基础之上,裁判结果是否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决定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决定了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到上一级法院来访申诉的当事人,案件大都已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部分案件多次发回重审或者经过再审程序,案情复杂,耗时长久,申诉人对复查结果的期望值很高,在复查时更需要法官全面审查每一份证据材料,杜绝纰漏,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应当注意的是,司法在获得当事人认可的同时,还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如果案件的审理结果只能让个别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得不到广大群众的认可,这种公正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不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因此,法官在办理申诉案件时,还要考虑当时、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兼顾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群众感受,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息诉罢访。
坚持司法程序的正当性,提高司法公信力。裁判结果的公正、合法,需要依靠程序来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对司法公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的主张或异议都可以得到充分表达,其对裁判结果的不满能够最大限度地被正当程序所吸收,这样作出的司法裁判极大地缩小了事后怀疑和申诉的余地,从而也使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
在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复查等程序后,当事人仍然不服法院判决,究其原因,有可能是司法公开程度不够,当事人负面情绪没有得到充分表达,导致对法院裁判的不接受、不信任。因此,在接待群众来访时,要遵循规范的工作程序,学会利用心理学的“共情理论”,尽可能地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吸收其不满情绪,使其信任法官,进而相信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答复。
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合理运用司法规则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些判决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执行,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有的案件经过多次反复审理,前后共有十余份判决、裁定文书。如:王某故意伤害案,第一次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双方分别提出申诉,二审法院决定再审,裁定发回重审;第二次一审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双方均不服裁判,二审维持原判;双方仍对判决结果不服,坚持上访申诉,高级法院又启动再审程序,结果维持原判。其实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在法院反复多次判决的情况下,双方都认为对方找了关系,法官徇私枉法裁判。
实际上,如果不存在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而随意启动再审程序,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认为判决是可以随意改动的,对判决不尊重、不信任,导致法院判决既判力的缺失,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对待当事人来访申诉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应该慎重,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的案件才能启动再审程序。
严守廉洁底线,以司法主体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古代时期,绝大部分的民间纠纷都通过族系中的威望老人得以调停化解,这是他们靠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语言、经验、人格魅力所逐渐沉淀形成的自身的服众力,也是我们今天所说公信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官作为社会公正的人格象征,其职业公信力不仅是司法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也是司法活动得到公众尊重的心理依据。法官直接接触当事人,如果不廉洁就会直接影响法官的公正形象,影响司法公信力,甚至导致群众对党的不信任,进而有可能做出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行为。现实中,法院队伍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虽然是个别的,但却让一些群众产生了误解,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是致命的。因此,每位法官一定要警钟长鸣,严格遵守“五个严禁”规定,加强自身修养,注意自己的生活作风、言行举止,严守廉洁底线,树立良好外在形象,提高法官的职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