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年前,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说:“夫法之善也者,故在于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可见“用法之人”对国家法治的重要性。法官素质之优劣直接左右着法律实施的效果,影响着审判质量与司法公正。
法官,要秉持悲天悯人的仁爱胸怀。“仁者,谓其中心欣然爱人也(《韩非子·解老》)”。“仁”之基本含义,也就是孔子所说的“爱人”,是人对于生命的基本同情、悲悯和关怀。对于法官而言,以博大宽厚的胸怀来爱护群众是“仁”的一种表现方式,是自我认知的一种升华,也是自我精神状况的内在反映。法官只有以“仁”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才能葆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之情怀,才能始终充满对人民群众深切的悲悯与关怀,才能坚守内心的道德与良知,作出不偏不倚、公平正义之裁判。
法官,要积淀宽厚达练的人文素养。“人主者,温良宽厚则民爱之”,为人主者,宽大厚道则受民爱戴。而为法官者,世事洞明,方能开拓视野,理性对待多元社会现象与冲突;人情达练,方能不计利害得失,宽厚人道对待他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曾说道,“司法官的人文素养是公正意识的重要来源”。一名有着浓烈人文情怀的法官,当面临诸多挑战与诱惑时,其必定愿意坚持一份纯真、坚守一份本真;一名有着深厚人文积淀的法官,当案件的多重信息扑面而来时,其必然能够自如地选择、分析、判断,做到熟练驾驭、游刃有余。
法官,要培育崇法明理的专业素质。“明理正法,奸邪之所恶而良民之福也。”崇法,需要法官内心信仰法律,具备扎实法学理论功底,娴熟适用法律条文;明理,需要法官深刻理解立法原意,以法理原则与精神正确解释法律,填补法律之漏洞。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官唯有把理性因子浸透于血液,把法律因子固化于骨髓,恪守法律而不拘泥古板,明晰事理而不脱离法治的轨道,裁判案件才能更加公道正直,化解纠纷才能更加驾轻就熟。
法官,要恪守规范严谨的司法礼仪。“礼者,敬人也。仪者,形势也”。礼节,是用来尊敬他人的;仪节,是用来形成自己的威势的。遵守礼仪是为人处世的根本,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标准,故《论语》曰:“不学礼,无以立。”司法礼仪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对于法官素质的培育与精神的修养起着至关重要之作用,它既是法官内在文明的直观表征,也是其道德和教养程度的外在标志。恪守司法礼仪,法官要做到举止文雅、彬彬有礼,要言谈温和、威而不怒,要仪表端庄、作风平和,要守时守序、尊重他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赢得尊重、树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