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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舆情,人民法院如何提高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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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阳  发布时间:2013-07-10 10:49:36 打印 字号: | |
    网络是公众表达民意、实现监督的重要平台,人民法院在鱼龙混杂的网络舆论环境下,既要坚持独立、理性的审判原则,又要善于倾听民意,促进司法公开,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网络是公众表达民意、实现监督的重要平台,在法院处理案件方面,网络民意有时可效促进案件的快速发展,使案件真相大白并得到公正解决,有利于公众监督司法权的行使,防止司法腐败。人民法院在鱼龙混杂的网络舆论环境下,既要坚持独立、理性的审判原则,又要善于倾听民意,促进司法公开,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以“司法公正”为关键词进行数据搜索,今年以来新闻有574万条,微博平台约有38万余条,论坛平台约有18万余条。这些数据较为清晰地反映民众对司法公正之所想所盼,并给予司法部门为民办实事的殷切期待。

    “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道出了人们对执法公正的渴求。一些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错判问题,浙江叔侄冤案虽已沉冤昭雪,当事人却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一味追求破案率的政绩观,使得非法取证、刑讯逼供之行径时有发生,清源正本将成奢望。此外,信息不公开透明会导致司法失信于民。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旦有关司法部门的负面消息曝出,通常会遭受无法确知真相的民众围剿,进而出现舆论一边倒现象,使司法部门陷入孤立的境地。

    因此,在网络民意面前,司法部门一定要坚持独立性,防止被民意绑架。在现有的夹杂道德审判和司法审讯的案件中,出现了民意、法律、行政力量三者博弈的现象,在执法部门公信力屡遭非议的当下,网友的主观情绪和“护弱”本能常常会妨碍到司法的独立性,但在公权与民意的博弈中,行政干涉无处不在的现象受到约束。不难想象,如果没有舆情的干预,司法存在被行政权力垄断的可能,这比“舆论定罪”更加可怕。民意的崛起是行政垄断下公众追求平衡的无奈选择,但民意和行政力量如火如荼的博弈对司法公正的伤害不言而喻。

    网络民意影响司法审判,使司法审判遭遇信任危机,导致法律道德化、情绪化。网络民意大多基于道德评判,陷入“不杀不足以泄民愤”的普遍思维中,首先关心的是合乎情理,而非合法与否。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弄脏了水源。那么,法院该如何提高舆情应对能力,实现司法公正呢?

    首先要严格规范司法人员及部门行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公检法人员应进行严格处分,依法追究责任,防止司法人员通过非正义手段再造冤假错案的悲剧,给司法正义抹上灰色印记。

    二要健全民意沟通机制,通过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与民众交流,从而构建有效的沟通模式。面对变幻莫测的网络环境,司法部门应主动接受网民监督,这是推动司法公开、公正的动力。官微和微信公众账号是官民沟通的有力桥梁,在面临舆情危机时,主动抢占舆论高点,以便在后续博弈中处于主动有力的地位。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豫法阳光,倾听民意关注民生,开展防范冤假错案大讨论,促进官民有效沟通。

    三要加大司法信息公开力度和透明度,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审理,更需开诚布公。自媒体时代司法审判更应与时俱进,注重司法过程的公正公开,除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不便公开的信息以外,应尽可能主动公开案件内幕,让公众理性审视案件。

    四要加强公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制素养的认知程度,进而获取公众认同感。

    公众在面对舆情案件时,往往会走向“感性大于理性”的循环区域,不能理智对待案件。因此,司法部门有必要向公众普及专业知识,力证判决的合理性,避免因网络民意的洪流而走向道德审判的尴尬局面。

    五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预警和处置体系,提高舆情处理能力及效率。建立公共传播战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舆情培训,提高司法部门的舆情应对能力和引导能力。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要善于利用多平台、全媒体传播。在面对司法舆情时,法院可利用纸媒、论坛、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多个传媒平台,从多方面来传播自己,向公众传达声音,构建良好网络形象。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武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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