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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保障精神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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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雷萍  发布时间:2013-07-05 09:36:36 打印 字号: | |

    精神赡养老年人,在我国有着根深蒂固的伦理道德基础,公众期待倡导和推动尊老传统美德。精神赡养老年人,仅仅靠法律强制执行是行不通的,除了法律不容漠视外,还应有所作为。

    日前,新修订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对精神赡养进行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媒体将新法规解读为“子女不常看望老人违法”。

    前不久,某网站针对“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入法?”问题进行在线调查,其中参与调查的25万多人,支持认为“督促人们多陪伴老人,体现了对老人的精神关怀”的占54.9%;质疑认为“该条文无具体实施细则,难以界定”的占26.0%;反对认为“回家探望老人属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条文约束”的占17.6%;没想法的占1.5%。调查结果显示,精神赡养老年人,在我国有着根深蒂固的伦理道德基础,公众期待倡导和推动尊老传统美德。

    自西汉以后至清代,我国历代朝廷均以法令形式规定敬养老人,如《唐律疏议》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别居,不异财。”违者往往被法律惩戒。尊老爱老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国外诸多法律也体现了尊老爱老的立法精神。比如瑞典、芬兰等国家法律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

    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突出,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问题也日益突出。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与人的生理、安全等基本需求相比,人的心理、精神需求是更高层次的需求,在低层次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以后,高层次的需求就会更加突出。中国1.67亿老人中,近半数空巢老人,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必须得到重视。当前,许多子女习惯把赡养老年人误读为物质赡养,认为让老人不愁吃穿就是赡养,其实却忽略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这个更为关键的问题。对许多老人而言,温饱已经不是问题,精神的空虚落寞才是他们痛苦的根源。

    “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子女赡养老年人天经地义,不仅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律责任。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道德化,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道德法律化,体现了立法的民主进程和社会需要。精神赡养老年人,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同时体现。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精神赡养的规定仅有原则性倡导和粗略性规定,但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内容、精神赡养权利如何保障等问题却并不明确,并且每一个家庭情况不同,精神赡养问题不同,老年人精神需求亦不同,法律要求人们作为,却不能强迫道德、伦理、情感与法律的融合。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赡养相衔接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机统一。二是基层法院,可以有条件设立老年人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老年人案件,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同等重视精神赡养与物质赡养。法官应坚持案后回访、跟踪服务,在父母与子女之间架起一座互信桥梁。三是全面明确赡养扶助所包含的内容、要求、标准、惩戒措施以及执行办法,使精神赡养法律准则易于操作实施,确保子女尽精神赡养老年人的义务。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形成社会合力,共同解决城市化进程中人口老龄化、青年人生存压力、劳动者休假权益保障以及政府养老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老年人创造一个涉及制度、家庭、社区或机构以及老年人自身的全方位精神赡养平台。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殷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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