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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正确裁决 树立社会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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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6-28 10:32:59 打印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法官乃至全社会都应当珍视尊重审判权,让法官能够在每一个案件中都确保正确裁决,不断增强自信、赢得他信、树立公信。

    中共十八大提出了法治建设的新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法官乃至全社会都应当珍视尊重审判权,让法官能够在每一个案件中都确保正确裁决,不断增强自信、赢得他信、树立公信。

    确保正确裁决需要法官的努力。一是要珍视审判权。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构,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守门人。作为法官,应当珍视审判权,拥有行使审判权的神圣感、荣誉感和自豪感,对审判权心怀敬畏,并将其体现到每一个案件的裁判中,体现到一点一滴的审判工作中。如果法官自己都不把审判权当回事儿,随意裁决、滥用职权的话,社会公众也就会不尊重法律、不尊重审判权,司法的自信、他信、公信就难以实现。二是要秉公办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疾,社会公众对此深恶痛绝。出于公心、秉公办案是确保正确裁决的前提和基础。否则,“私”字当头,面对质疑时就会心里发虚,就谈不上“确保”;而且,不公正的少数裁决还会使多数公正裁决对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消失殆尽,司法的自信、他信、公信就无从实现。三是要敢于坚持正确裁决。审判不是在真空中运行,而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运行;审判面对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有媒体、各种机关、单位以及形形色色的人。司法的自信、他信和公信不是一朝一夕建立的,而是通过一个个案件、一次次博弈积累起来的。当审判权受到不当干扰时,法官在博弈中应当排除干扰,敢于坚持正确裁决。在刑事诉讼中要敢于担当,守住防线。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法院作为刑事诉讼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要在证据不足时,敢于发挥制约作用,做出无罪判决,守住防线,防止冤案的发生。当然,在证据确实充分时,也应当理直气壮地做出有罪判决,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确保正确裁决需要制度保障。法官做出正确的裁决是社会良性运转的保障,是公众的期盼。这应当依靠制度的保证,而不能仅寄希望于法官个体的努力。具体说来,应当从两方面予以保障:一是法院的“去地方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院作为最主要的司法机关应当为整个国家和社会服务,而不应当服务于地方。为了保障这一点,建议从人、财、物方面使法院摆脱地方的制约和束缚,即“去地方化”,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如此,法院才能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实现公正裁决。二是法官管理的“去行政化”。法官的职业有点儿像医生,其执业应当服从于职业规律,而不是长官意志,裁决的对错与管理职位的高低没有关系,因此,法官做出裁决时,犹如医生对症下药开处方。为确保法官做出正确的裁决,必须把法官当做专业技术人员看待与管理,而不是当做普通的上令下从的公务员,不能让法官受制于行政级别的晋升,即“去行政化”。实行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考核与晋升管理,法官才能摆脱对法外权力的屈从,忠于法律做出公正裁决。

    确保正确裁决需要社会环境支持。确保法官做出正确裁决离不开良好社会环境的支持,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法律职业共同体要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是最简单、最经济的。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裁决做出后,现实中总是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不执行或消极处理,致使法律的效力无法发挥出来,这在一定意义上消解了法律机关的权威,也消解了法律的权威。因此,法律职业从业者必须共同努力积极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法律的权威。

    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于领导干部而言,要带头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带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用法治思维的标尺规范各项行政行为。尤其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更加需要坚持依法行政。

    社会公众要认同和尊重法律。赢得司法他信与树立司法公信仅有公正的裁决是不够的,还需要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部分生效的正确裁判的涉诉信访案件久访不结足以说明了这一点。只有领导干部、法律职业从业者和公众都具备了大体一致的法律知识和价值观才有利于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为此,要通过切实有效的途径提高公民学法、守法的意识。建议在各种升学、就业考试中增加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内容,让每一个完成义务教育的公民都具有法治社会公民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让每一个公务人员都具备与其职位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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