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生动描绘“中国梦”的宏伟蓝图,深入阐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反复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大力号召“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不断重申“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最为醒目的标志之一,法治的信仰被不断培育,法治的理念被不断强化,法治的精神被不断弘扬,法治的声音被不断放大,法治的基础被不断夯实,法治的进程被不断加快。
在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在“中国梦”的宏伟蓝图下,法治一度成为点击率最高的“热词”之一。
中国梦,就是人民的幸福梦,也是国家的法治梦。
中国梦,已然成为新时代的最强音;法治梦,必然成为中国梦的主音符。
不觉春风换柳条。我们又一次迎来了共和国历史上的法治春天。
世事如棋局局新。我们又一次站在了依法治国伟大进程的最前沿。
置身滚滚洪流,无愧伟大时代。在新一届党中央集体的领导下,在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带领下,人民法院将完成怎样的任务、发挥怎样的作用、交出怎样的答卷?
答案只有一个: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所深刻指出的:全国法院要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坚持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加强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件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弘扬一个重要理念——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隆重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集会上也深刻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法治的首要条件,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前提,是司法公正的根本所在。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的依法执政,政府的依法行政,司法的公正司法,都无法实现。
能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是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的分水岭。到2012年底,我国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43件,行政法规721件,地方性法规9000多件。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实施就成为发展的主要矛盾。在这种背景下,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就要把重心转到法律的实施上。列宁曾有一句非常形象的名言,“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这句话强调人民权利,但是还有一层意思是说,宪法也完全可能就是一纸空文。没有宪法和法律权威,就没有宪法和法律实施。没有权威,不管法律制定得多么严密,多么周全,都是没有生命的法律,都只是挂在墙上的法律和写在纸上的法律,不会有实际效果。
能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是司法能否真正实现公正的试金石。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核心环节和重要方面。法官怀着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法律的忠诚,竭尽全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最起码的职业素质、最基本的道德品格。法官以公正司法为天职,天经地义;以枉法裁判为耻辱,理所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就是要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司法问题,法不阿贵,绳不绕曲,不别亲疏,不分贵贱,是非曲直皆断于法,生杀予夺皆决于法,进退取舍皆依于法;就是顶得住干扰,守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坚决摒弃“律设大法,法顺人情”的封建观念,坚决防止“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不良现象,坚决反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错误做法。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法律与党的事业、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是我们一切事业取得胜利的前提。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过程,就是党领导和执掌国家政权的过程,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过程。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法律,人民当家做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法律受到破坏,人民权利和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二)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恪守一个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分,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指没有差别。公平、公正、平等,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美好愿景,也是全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也是一切社会公正的基础。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观念相沿成习,“官当”、“赎刑”等制度性不平等历代不绝。直到今天,我们的一些普通群众、司法人员乃至领导干部,仍然延续着一些“特权”、“例外”的思维惯性,“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希望“灵活通融”、“网开一面”、“法外施恩”;一些执行案件碰到强势部门只好绕着走,因为经常有人希望“得饶人处且饶人”、“不看僧面看佛面”。这些都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截然相悖。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不断高涨,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渴望比任何时候都要迫切。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反复宣示“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结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让民众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在这个春天,关于公正、关于平等,时代奏出了壮丽和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法律地位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就是在法庭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也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抵制一切形式的说情风,抵制一切妨碍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干扰,抵制一切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所有人在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方面都一视同仁,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保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没有例外,不搞特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无论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公平保护,平等对待。既要保障多数人的人权,也要保障少数人的人权;既要保护守法公民的人权,也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应有的权利。
(三)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围绕一个工作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周强院长深刻指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首要政治任务”。
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也是法律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的新形势下,党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最新要求;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最新期待;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最新实践,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最新概括,是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的具体目标。人民法院的所有部署,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展开;人民法院的所有不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弥补;人民法院的所有改革,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推进。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树立“铁案”意识。司法公正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通过一起起具体案件获得的切实而又深刻的感受。每一起案件的公正裁判,都会给社会增加一份和谐因素,为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每一起案件的裁判不公,都会给社会增添一份不和谐因素,为党和国家的司法权威造成一次破坏。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0773件,比前五年上升17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5610.5万件,同比上升29.3%。如此巨大的案件数,即使是千分之一乃至万分之一的错案,对相关案件当事人来说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加上社会舆论对司法不公天然的放大作用,对整个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就很可能无法估量。一百减一等于零,就是这个道理。我们一定要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互相依存,并驾齐驱。我们不仅要让人民群众得到司法公正的结果,而且要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亲身体验、亲自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全部过程。既要追求实体公正,也要追求程序公正,还要追求有效率的公正。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难以实现。历数社会关注的一系列冤案、错案,远到十九年前的佘祥林案,近到刚刚被平反的浙江二张叔侄案,无一不是重捶之下,屈打成招,实体公正的底线最终因为程序公正的缺失而千疮百孔。
(四)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明确一个检验标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孟建柱同志在去年底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时强调,“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注重完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司法制度,更加注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检验司法活动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司法活动是否公正,不能简单地看案件的调解率、上诉率、发改率,更不能简单地看当事人的满意率,而是要看是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严格适用法律、严格遵循程序做出的司法行为符合法律的预设要求、达到法律适用的应然效果;所谓社会效果,则通常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接受和认可程度。
一般来说,法律效果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侧重于司法目的的最终实现。法律效果是检验司法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则是检验司法审判活动是否符合社会评价的标准。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基础。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内在底蕴。
一个公正的裁判,既要有完美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应该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两者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会存在矛盾。这种矛盾反映了法律和政策的冲突,法律和现实需要的冲突,法律和社会风俗的冲突,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冲突。在出现和面对这些冲突的时候,应当首先保证的是法律效果的正确,通过公正高效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果的良好,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绝不能将两者前后倒置。损害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固然缺少生机与活力;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一定经不起历史检验,得不到真正的拥护支持,极易成为地方保护的避风港和司法随意的挡箭牌。
(五)确保司法公正,必须满足一个客观需要——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的基本含义,就是要运用国家赋予的裁判强制力,严格执行好现行立法的规定。司法有其独特的属性和规律,既不能人为改变,也不能刻意取消。正确认识、充分尊重、严格遵循司法规律,是文明、理性、科学司法的体现,是推进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大势所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只有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才能使法律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服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权威。
遵循司法规律,必须反对和防止司法中的主观主义倾向。司法主观主义无视司法规律具有客观性、必然性的特点,一厢情愿地以情感、愿望、意志为依据,孤立、片面、机械地看待司法活动,处理司法问题,然而,好心不一定能办成好事。例如,有些地方提出要争创“零判决法院”,有的要实现“行政审判零诉讼”,有的提出要把前几年有序撤并的乡镇人民法庭统统恢复等等。近年来社会上普遍弥漫的“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现象,也凸显出主观主义对司法活动的不利影响及不良后果。
遵循司法规律,必须反对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律起源于纠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判决是解决纠纷的手段,调解也是解决纠纷的手段。采取哪一种手段,要看纠纷的复杂程度和社会的接受程度,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致来说,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人民法庭,西部边远地区的人民法院,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较多,调解的比例可能要高一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东部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件较多,判决的比例可能要大一些。但是不能一概而论,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如果判决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更有利于维护法治,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就应该选择判决的方式;相反,就应该选择调解的方式。既不要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也不必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既要解决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也要解决强迫调、非法调的问题。要依法调解、民主调解、科学调解、自愿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要让当事人在被动、无奈、不情愿的情况下接受调解。不论是判决,还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目的都是为了公正,都不能以牺牲公正的方式来求得短暂的和谐。离开公正,不讲规律,没有标准,和谐也不会长久,必然会在解决一个问题之后制造一个新的问题。
(六)确保司法公正,必须突出一个关键环节——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司法队伍。
万事人为本。“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无论多么公正而完善的法律,最终都要依赖法官的司法实践来实现。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是人。
孟建柱同志曾经深刻指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以提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为重点”,这为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队伍建设,指明了工作的重心和奋斗的方向。
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世界法制史上有一段著名的佳话,早在1608年,英国法官柯克在与国王詹姆士一世的争论中,曾义正词严地拒绝了后者欲以一国之尊亲自审案的要求:“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官应当具备的各种条件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必要的法学素养。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通晓司法理念,熟知国家法律,必须自觉遵循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必须善于将固定的法律条文与千变万化的法律事实相结合。纵观当今世界各国,之所以都对法官的任职资格作严格的法律专业学历限制,这是现代司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决定的,也是社会分工日益复杂的趋势决定的。在奋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今天;在世情、国情、党情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司法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对司法队伍要求越来越高的当下,强调加强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尤其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必须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道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司法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要把司法作风建设作为一项先导性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的要求,深刻认识司法作风建设在人民法院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深刻认识司法作风问题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司法作风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选择无视群众诉求、工作不负责任、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认真开展司法作风警示教育,及时发现和查纠在少数干警中存在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衙门作风,及时发现和查纠个别法院庸懒散奢等官僚作风,以良好的作风和精神状态取信于民。
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要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的任务。专业化、职业化是司法能力的先决条件。当然,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也不是单纯的法律“学历化”。2002年修改后的法官法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并将法官任职资格底线提升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法官职业准入门槛的提高,并不能必然地产生司法公正的效果,还必须进行强化法官职业意识、培养法官职业道德、提高法官职业技能、树立法官职业形象、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完善法官职业监督等一系列的努力。
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并不矛盾。司法民主不是让所有的公民就某一案件表态并作出决断。实际上,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通过公开审判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就是司法民主,高素质的职业法官吸纳人民陪审员平等参与审判就是司法民主,高素质的职业法官严格适用反映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就是司法民主。
(七)确保司法公正,必须保持一种开拓精神——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继十五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后,十六大报告将“推进司法改革”演变成“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十八大报告再一次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党连续几次在全国代表大会强调司法改革,一次比一次的分量更重,一次比一次的目标更远,一次比一次的决心更大。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12项中央司法改革任务顺利完成,“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132项改革任务已完成113项,另外19项也取得实质性进展,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更加规范,职权配置更加优化,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司法为民机制更加完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标准。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相比,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靠司法改革来解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期待,要靠司法改革来满足;制约司法公正的一些机制性、体制性障碍,要靠司法改革来克服。我们要紧紧抓住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以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为方向,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司法问题为重点,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自上而下,有序进行;既要立足国情,又要学习借鉴;既要有甘为天下先的勇气,也要依宪改革、依法改革,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现实情况与现有法律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的,要积极提出立法建议,通过修改法律实现改革目的。
总之,我们要像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所强调的那样,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做到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走出一条既符合立法精神、又解决实际问题,敢于担当、敢于破解司法公正难题的司法改革之路。
(八)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坚守一条职业底线——确保司法廉洁。
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深刻指出:“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有贪必肃、有腐必反的决心,增强了人们对反腐倡廉的信心。
就人民法院来说,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底线。“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清廉如水,才能执法如山;反之,为人不廉,必然为官不公。在法治社会,法官被视为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任何不廉洁、不检点的行为,都会损毁法院的形象甚至法律的权威。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只有做到不义之财分毫莫取,不当之利视若草芥,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事,才能百毒不染,百邪不侵,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地作出裁判。否则,就容易丧失免疫力和抵抗力。综观几年来法院系统查处的几个反面典型,无不是在廉洁自律上栽了跟头,从最初思想松懈、丧失警惕发展到私欲膨胀、丧失原则,以致名节不保。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廉洁既是防火墙,又是护身符。
守住司法廉洁这条底线,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全面推进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要筑牢清正廉洁的思想道德防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在队伍中涵养惩恶扬善、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浩然正气。要坚决反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有案必查、决不姑息。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群众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地监督法院工作,为人民法官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
人间四月天,花开春满园。法治建设的又一个春天已然来临。
面对浩浩荡荡的时代潮流,面对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殷切期待,我们不能有丝毫自满,不能有丝毫懈怠,必须再接再厉、一往无前,继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