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独立成篇系统论述“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人民法院在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过程中,要把司法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积极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地方法院设立环保法庭,依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启示一:处罚理念从“金钱罚”到“行为罚”是一种新的跃升。本案中,法院选取了能够充分弥补生态损害的行为处罚,使得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得以充分体现,这不仅是处罚手段从单一处罚到多重处罚的改变,更是司法处罚理念的重大跃升。
启示二:损害赔偿方式从“原地恢复”固化模式到“异地恢复”灵活模式是一种新的拓展。本案中,采取了“异地恢复”的办法,这虽然不能恢复原有的环境状况,但能够完全恢复环境的生态容量,达到生态平衡,符合“恢复原状”的法理精神。
启示三:裁判方式上从“一锤定音”式判决到“吸纳民意”式裁判是一种新的转变。这种开放灵活的裁判样式,对公益诉讼提升司法公信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