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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旅游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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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皇岛日报》记者刘婷 见习记者谷地  发布时间:2012-11-02 11:32:20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旅游的需求日渐增多,从国内游到国外游,旅游市场日趋火爆,但与此同时旅游纠纷案件数量也在逐年上涨。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面向全国征集意见,由此引发了专家和业界的热议。在我们这座以旅游立市的海滨城市,民众反响如何?旅游从业人员、律师、市民分别从各自的角度发表了见解。

明确责权利,旅游者经营者双方均受益

    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昭民认为旅游立法意义重大。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旅游法,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31个省(区、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条例》或《旅游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旅游行政规章。由于缺少上位法支持,这些法规规章不能规定一些基本民事制度和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难以适应旅游业跨地域、跨行业发展的需要。对于我市来说,旅游业属于支柱性产业,《旅游法》一旦出台必将使行业运营更规范,促进行业发展。

    秦皇岛和信国旅总经理陈立柱对《草案》的多处条款表示赞同。首先,草案提出了很多新的规定。第49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委托他人经营,一旦给旅游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第43条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更需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的核心项目因维修等情况不能开放应该降低门票价格。这些都是目前的各种管理规定当中从未提到过的,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其次,明确了实际经营中的责权利,可以避免许多推诿扯皮现象。例如第14条规定了旅游者在遇到危险或陷于困境时,有向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社会机构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在第17条规定了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两条不但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平等,还可以有效避免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因救助机构的费用和成本无人买单而引发的纠纷。陈立柱还说,在实际运营中,旅行社经常会从汽车公司租用车辆,一旦出现事故,旅游者往往直接找旅行社索赔。《草案》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旅行社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提供者索赔,如此就可以有效避免交通提供者和旅行社之间互相推诿,最大限度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对于旅游者来说最为关注的恐怕就是如何制止旅游欺诈,维护自身权益了。 《草案》对于近几年来倍受指责的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予以限制,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爱好旅游的王先生说:“以前出外参团旅游难免会有导游在旅游过程中带着游客去逛一些指定的购物店,一呆就一个甚至数个小时,不买点东西就不让出来。现在终于有望杜绝这种行为了。”

条款有争议,另行付费项目该如何规范

    立法明确了旅游责任主体之间的责权利,有利于旅游行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但是,个别法条在旅行社和旅行者之间存在分歧。

    “草案对公平交易、不能成团告知两方面的规定实际操作性较差。”陈立柱说,《草案》提到“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一点并不符合旅游者的多样化需求。在旅游中,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如果经过协商,游客同意参加其他的付费项目,作为经营者没有理由拒绝可以增加收益的机会。再者,不成团告知的期限也不尽合理,境内旅游至少提前7天,出境旅游至少提前30天的期限设置不但限制了旅行社也限制了旅游者。比如组织20人的团队,距成行日期还有7天的时候,还差1个名额,难道旅行社就只能告诉已参团人员,因为名额不满无法成行吗?

    而市民李先生和孙女士则认为,如果旅游线路中安排另付款项目,有人参加,有人不参加,不参加的旅行者就需要等着,这明显有失不公平。另外,他们觉得不能成团的通知时间段过短。如果不能成行,7天和30天是不足以改变旅游计划的,因为假期是有限的,好不容易请下假,因为不能成团解除合同而放弃或改变计划实在太可惜。

    记者从网络上看到,有关学者建议称,将第37中“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改为“不得强制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更妥当。

各界建议多,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征集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武文文说,从《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以来,经过1996年、2001年、2009年和2012年的4次修订,基本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地位毕竟不如《旅游法》的位阶高。具体到草案内容,法律的可实施性还需要提高,在实践中必须有与之配套的《旅游法实施细则》。此外,旅游相关元素的法律责任应该尽量全面,在实操当中,法官只许根据本法就能解决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现实问题,其他法律条例应少依,最好不依。

    孟昭民认为,旅游消费有其特殊性,不仅应当规范经营者行为,也需要规定旅游者的义务。现实中,旅游者损害旅游资源的现象经常发生,比如在名胜古迹上刻字留言,游客随便扔垃圾、废弃物等,所以应当将文明旅游、不损害旅游资源明确为旅游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否则,旅游资源被破坏和不文明现象给旅游者带来的不良旅游体验,损害的还是旅游者自身的权益。

    陈立柱提出,《草案》对于导游的规定应该分专职和兼职两种情况。在实际运营中,旅行社不可能负责兼职导游的培训和保险,因为雇佣兼职导游本来就是为了降低旅行社的运营成本,这样一来,就没有专业和兼职的分别了。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于《草案》的征集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市民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30日。

来源:转自《秦皇岛日报》
责任编辑:武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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